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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团队凭借扎实的专业素养,代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案件,在委托人一审、二审均告败诉的不利情况下,通过精准调整办案思路,锁定二审程序违法关键点,最终推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赢得再审审查阶段的关键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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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述

一审二审接连败诉,维权陷入僵局

委托人因与某混凝土搅拌部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主张对方及其经营者支付货款。一审法院认为,案涉送货单、收据未加盖对方印章,转账支票所盖财务章名称与对方名称不一致,且无充分证据证明相关人员行为代表对方,认定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常规实体抗辩路径已基本走完,委托人面临维权无门的困境。

律师介入

调整办案思路,从实体转向程序

马丹阳律师团队接手后,没有机械重复此前的证据论证,而是全面复盘一审、二审卷宗,逐项梳理程序节点。团队发现,委托人在二审期间曾书面申请法院调取公安机关已侦查收集的证据材料,该材料涉及对方经营者及案外人是否在注册前以类似名称对外经营等关键事实,但二审法院未予调取即作出判决。律师团队敏锐意识到,这并非简单的证据取舍问题,而是涉及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主要证据、法院未依法调查收集的程序违法情形,遂将再审申请重心从“实体证据是否充分”转向“二审程序是否合法”。

精准破局

锁定二审未调取证据的程序违法点

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马丹阳律师团队展开系统论证:案涉公安机关侦查材料与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责任主体如何确定直接相关,属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该材料由公安机关掌握,委托人客观上无法自行收集,且已书面申请二审法院调取;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即作出判决,符合法定再审事由。团队同时整理申请时间、邮寄凭证、二审开庭及判决时间线,形成完整的程序违法证据链,并向省高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及代理意见,清晰呈现二审程序中的关键瑕疵。

庭审交锋

再审审查阶段据理力争

再审审查过程中,对方代理人主张二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辩称调查申请已过举证期限、公安机关材料与案件关联性不确定。马丹阳律师团队逐一回应:当事人书面申请调取的是审理所需主要证据,且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法院是否调取应依法审查,不能以举证期限简单否定;公安机关已实际收集相关材料,其内容可能影响事实认定,正需调取查明。团队紧扣程序违法与实体公正的关联,强调不调取关键证据将影响案件基本事实查明,最终说服省高院采纳再审申请理由。

胜诉落地

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侦查材料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处理,应当调取以便查明案情,委托人的再审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指令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这一裁定为案件进入实体再审审理打开了通道,也为委托人后续主张权利奠定了关键基础。

从一审、二审败诉到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马丹阳律师团队以敏锐的程序洞察力和扎实的法律论证能力,在看似不利的局面中找准再审突破口,展现了中恒信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实体与程序并重”的专业实力。团队将继续在再审阶段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