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位企转事的同事,1992年7月在一家国企参加工作,1996年1月开始设立个人账户缴费,2006年8月调去事业单位,今年年底可以退休。他咨询退休时有关视同缴费认定问题,大家看看下面的算法对不对呢?
鲁人社发〔2015〕46号第四条: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机关事业单位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这里的关键点:本条表述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含两类:企业实际缴费年限、企业建账前经核定有效的企业视同缴费年限(1992.7–1995.12)。
1. 先明确:单独留在企业退休的情形
山东企业1996年1月建个人账户,1992.7—1995.12经档案审核合格的国企连续工龄,本身就是企业的视同缴费年限,属于企业建账前年限,可以参与企业公式,计发企业过渡性养老金(系数1.3%),这一点没有争议。
2. 组织调入机关事业单位、按机关事业中人新办法核算时,性质发生变化
该段1992.7–1995.12企业视同,可以认定为缴费年限,计入基础养老金总年限,参与平均缴费指数计算;但是,它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下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机关事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年限。
机关事业过渡性养老金,在山东口径下,只认:2014年9月30日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连续工龄(本例:2006—2014.09.30),使用按职级薪级确定的机关专属视同指数。
简单一句话:企业的视同,是企业计发规则下的视同;它跨制度调入机关事业之后,只保留“缴费年限”这个身份,不再携带“企业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属性,机关事业的养老金公式里,没有单独再给它算一段企业过渡性养老金的位置。
3. 劳社部发〔2001〕13号在这里的作用
13号文“合并计算、按机关办法计发养老金”,在中人过渡期内,这段1992–1995企业视同年限,是纳入老办法退休费对比核算;但进入新办法(机关事业标准公式),不再单独拆分出企业过渡性养老金。
制度切换的底层逻辑:两套过渡性养老金是两套独立公式,企业过渡系数、机关视同指数,不能混在一张机关事业养老金表内叠加核算。
4. 下面的说法对不对呢?
1992.7–1995.12:档案审核合格 → 认定为企业视同缴费年限,计入全部累计缴费年限,参与基础养老金;
不参与机关事业过渡性养老金;
2006–2014.09.30:事业编制内工龄 → 机关视同,参与机关过渡性养老金;
1996–2005:国企实际缴费年限,确认、合并进总年限,同样不产生机关过渡性养老金。
5. 如果从机关事业单位又转回企业退休呢?
有一种情况会给这段1992–1995年限计算企业过渡性养老金:后期从机关再转回企业、按企业办法退休。转回企业后,恢复企业计发规则,企业建账前视同年限正常核算企业过渡性养老金。
一句话总结:企业视同本身是有效的企业过渡年限;但一旦调入机关事业参保、按机关事业办法核算养老金,该段年限只合并进基础养老金,不再单独核算企业过渡性养老金。
一上仅仅是理论上的算法,实际算法可能与这套理论算法可能不一致,希望山东朋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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