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发的那个关于法庭调解协议的视频播出后反响很大,有人拍手称快,有人说不可能,有人为张旭光捏把汗,还有人说我就是庄绪光的律师团队,对此,我不仅要说NO,而且要说NO,我不是律师团队,我只是尽匹夫之责。

但事情没这么简单,大家的讨论很快就聚焦到了核心争议点上。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如何界定文艺评论的边界,二是如何界定书法创新的边界。关于这两个问题,网上比我水平高的专家学者大有人在,我就不参与了,我更关注的是这个案子的走向,是原告胜诉还是被告胜诉?

可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判断这类纠纷有非常明确的法定标尺。

其实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有一个法定标准,必须同时满足民法典规定的四个条件,四个条件全部满足才算侵权,缺少任何一个都不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名誉侵权四要件是:

1. 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2. 存在诽谤,就是捏造虚假事实、编造不实信息;

3. 存在侮辱,就是使用辱骂、贬损人格的过激言辞,不属于单纯学术批评、观点反对;

4. 超出艺术评论范畴大范围传播,造成对方社会评价下降。

但对照完这四个要件,很多人可能没意识到,还有一层容易被忽略的判定逻辑。

单纯对书法艺术风格、创新路线的否定,属于学术观点争论,不等于侮辱诽谤。

我们把上述四要件套用到本案,就是邱馆长是否存在名誉侵权,他如果不存在,那么张旭光就败诉,他如果存在,张旭光就胜诉。

可就算套完标准,也没人能直接得出板上钉钉的结论。

我认为,不能说邱馆长必然存在名誉侵权,具体要看法官如何界定他的言论边界。

一、如果仅点评书法作品、反对创新理论、表达书法守正观点,属于正当文艺评论,不构成名誉侵权

二、如果言论存在捏造虚假事实、大量侮辱贬损人格的激烈言辞,超出艺术评论范畴大范围传播,造成对方社会评价下滑,满足四要件,则构成名誉侵权

但恰恰是这个边界的界定,成了整个案子最有悬念的地方。

本案的争议在于,法官必须界定,这些言论到底是对作品艺术观点的批评,还是对个人品德、声望的人身贬损、造谣。

你是如何看待这个案子的?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认定?欢迎大家发表意见,但要以事实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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