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证监局)
来源:陕西证监局
经查,你公司管理的基金对外投资后未完成确权登记、未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部分基金资料缺失,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针对上述违规情形深入认真开展整改,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行政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陕西证监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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