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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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进入评估拍卖环节,法院往往通过"摇号"随机确定评估机构。很多当事人对这个过程有异议,却担心"这是法院内部操作,提了异议也没人受理"。

那么,对法院"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提出异议,应否受理?

最高院在《天津华维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光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执行行为涵盖了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执行依据中所确定义务而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的摇号行为系为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实施的评估机构选择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摇号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裁判观点简析】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列举了可提异议的执行行为,包括执行措施、法定程序、侵害权益的其他行为等。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执行行为涵盖了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正是为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实施的评估机构选择行为,属于执行程序的组成部分,当然属于执行行为,故应当纳入执行异议的受理范围。

实务误区澄清

误区一:摇号是法院内部操作,当事人无权过问、提了也不受理。

❌错误。摇号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其实施异议,法院应当受理。

误区二:只要提出摇号异议,就能推翻摇号结果。

❌错误。受理异议不等于异议必然成立。法院审查后若认定摇号程序合法,仍会驳回请求(本案即是如此)。

误区三:对摇号过程有异议,只能干着急。

❌错误。法律给了书面异议的救济渠道,关键在于指出具体违法点。

实务建议

1.对摇号过程有异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不要错过异议期;

2.异议要落到具体违法点上,如评估机构资质不符、未在名单库中随机、程序未公开等,并说明侵害了何种权益;

3.注意区分"法院应当受理"与"异议能否成立":即使受理,若程序合法,异议仍会被驳回。

周军律师提醒,法院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其违法侵害权益的,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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