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规定常驻人员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海关以物品而非货物对上述进境机动车实施监管。以一般贸易进口的机动车需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我国境内销售、使用,而以外商自带车形式进境的机动车则无需经过商品检验。
为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人违反国家对进口汽车的管制规定,冒用常驻人员的身份,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经过商品检验后进口的机动车,伪报成常驻人员自带新车的方式,报关进口涉案机动车并在我国境内销售。
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逃避国家对进口机动车必经的商品检验的行为,涉嫌的罪名为逃避商检罪。
二、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 案例评析:蔡某逃避商检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至2019年1月,蔡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对进口汽车的管制规定,利用朴某某、梁某、高某某系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人员的身份,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经过商品检验后进口的机动车,伪报成常驻人员自带新车的方式,报关进口了梅赛德斯奔驰、丰田埃尔法等3辆全新机动车并销售给他人,逃避国家对进口机动车必经的商品检验。2020年8月13日,蔡某主动前往青岛大港海关缉私分局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期间,蔡某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12万元。
2.海关律师、走私辩护律师邵丹分析
蔡某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冒用常驻人员名义,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机动车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逃避商检罪。根据《刑法》蔡某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考虑到蔡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蔡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3.裁判结果
法院以逃避商检罪判处蔡某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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