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漳视新闻】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26〕第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48条的有关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26〕41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8659公顷(其中农用地0.819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芗城区2026年度第四批次用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地单位及土地用途

实施征地单位:浦南镇人民政府、石亭街道办事处;

土地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以用地地形图红线各角点坐标值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

芗城区浦南镇浯沧村旱地 0.3596公顷、园地 0.2144公顷、林地0.1398公顷、其他农用地0.026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69公顷,石亭街道秋坑社区旱地0.0149公顷、园地0.0639 公顷。合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8659公顷。

四、该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3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漳芗政文〔2023〕9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乘以地类调整系数计算,浦南镇浯沧村、石亭街道秋坑社区综合地价均为91.35万元/公顷,地类调整系数均为1。

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按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漳州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漳政综〔2024〕1号)和《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漳华石亭片区、天宝镇、浦南镇等项目土地与房屋征迁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漳芗政文〔2022〕35号)规定执行。房屋拆迁由浦南镇人民政府及石亭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自2026年4月30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之后的抢建、抢种行为,不予补偿。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时间为10个工作日。本征收范围内被征收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公告届满之日起60日内,不服福建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行为的,可以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的,视为同意本征收土地决定,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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