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者按: 自集中管辖全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件以来,三垛法庭在高效审理案件的同时,梳理出交通事故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环节。为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预防作用,提升公众安全出行意识,普及交通法规并明晰责任边界,专题打造《小垛讲道交》栏目,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陆某因出行不便,请朋友吴某帮忙开车接送。吴某无偿搭载陆某及其女友马某返程途中,因操作不当撞上路边灯杆,造成车内三人均受伤。其中马某构成九级伤残,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304493.44元。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两名搭乘人无事故责任。
事后,马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全额赔偿。
法院判决
首先,案涉车辆为非营运机动车,搭乘未支付对价,无偿搭乘关系成立,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吴某仅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无酒驾、毒驾、严重超速等情节,不构成重大过失,结合全案情形,酌情减轻吴某赔偿责任20%。
其次,结合碰撞形态与伤情分布,马某事发时后排未系安全带,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认定马某自行承担10%责任。
综合前述责任比例,吴某按总损失的70%承担责任,扣减已获赔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后,判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马某203145.40元;驳回马某其余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自身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被侵权人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或主责为由主张构成重大过失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进行认定。
法官提醒
“好意同乘”是维系情谊、传递温暖的常见行为,法律对此予以肯定与保护,旨在维护社会善意互助的良好氛围。但温情不能替代规则,出行路上,多一份谨慎,少一份侥幸。唯有驾驶人谨慎守法,搭乘人主动避险,方能让善意在法治的框架下安然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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