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推进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宁陵交管大队持续开展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曝光活动,提示广大驾驶人要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遵守交通法规,提升安全意识,养成安全行车、文明行车的良好习惯。

交通事故案例一:

2026年10月02日07时38分,陈某彬驾驶车牌号为豫VS7HXX小型汽车由南向北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张弓镇S327(沈舞线))毛楼村交叉路口时,与吕某原驾驶车牌号为豫VD3GXX小型汽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当事人陈某彬驾车行驶至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吕某原驾车行驶至无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通行,负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二:

2026年10月03日06时30分,郭某军驾驶车牌号为豫BB82XX大型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石桥镇G220(梨花大道)与李某禹驾驶车牌号为豫N6160R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郭某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禹无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三:

2026年10月04日12时04分,刘某光驾驶车牌号为豫NF606XX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G220与李某豪驾驶车牌号为豫N26DXX小型汽车,高某峰驶车牌号为豫NO39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车不同程度损坏。当事人刘某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豪无责任:当事人高某峰无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四:

2026年10月06日09时44分,顾某贝驾驶车牌号为豫N92BXX小型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城郊乡XO38(解增堆桥)与郭某证驾驶车牌号为豫V52ZXX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顾某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证无责任。

交通事故案例五:

2026年10月08日18时46分,王某驾驶车牌号为豫AB23XX小型汽车,在中国河南省商丘市宁陵县程楼乡前张与刘某峰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某无责任:当事人刘某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来源:宁陵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