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吉阳分局

发布3起旅游行业执法典型案例

1

海南蜗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案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吉阳分局对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旅行社业务,但未按法定标准足额缴存、增存、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26年6月,吉阳分局开展整改复查,查实当事人仍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行政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5日,吉阳分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旅行社保障旅游者权益的法定资金,旅行社应当按规定足额缴存、及时补足,不得逾期不足额缴存。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补足保证金的,执法机关可依法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各旅行社要严格落实保证金缴存义务,主动自查自纠,避免因拒不整改而被吊销经营资质,丧失经营主体资格。

2

海南高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案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线索,吉阳分局对当事人涉嫌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向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海南嘉某旅游有限公司订购浮潜项目,并组织游客前往加井岛开展浮潜项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向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2026年9月29日,吉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潜水(含经营性浮潜)属于国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潜水项目应当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在向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严格核查供应商经营资质,不得向未取得法定许可、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避免因选用不合格供应商而受到行政处罚。

3

彬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

2026年7月,吉阳分局对现场检查时发现的当事人涉嫌存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26年5月至2026年7月经营旅游社业务期间,存在88宗旅游业务未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仅有行程单确认书、电子行程单、各项目退改规则三联单等材料的情形。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行政违法行为。

2026年10月15日,吉阳分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罚款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启示:旅行社开展旅游经营业务,应当依法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行程单、退改规则单等材料不能替代正式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定文书,旅行社务必规范签约管理,完善业务档案留存,避免因未签订旅游合同受到行政处罚。

[内容审核:李彦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