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来自工作笔记,今天写来纯粹为粮食浙江行业留下一点“演义”资料,供局外人与后人参考知其所以然,同时愿能勾起“老粮人”们的记忆情愫,一起借此话题娱乐消遣。(题记)
1.本市(县)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每人每夜15元。
2.本市(县)境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3.6元。
3.相当于区一级单位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同出差或下乡工作,每人每天补助1.5元。
4.工作人员参加市级各部门、各系统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培训期间食宿在培训单位或招待所的,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培训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不含三个月)的,伙食补助按本条标准减半发给。
5.组织模范先进人物云外地休养人员,其往返车船费等交通费可比照差旅费规定办理。
6.一般人员出差乘坐飞机(普通舱位)、火车(硬席车)、轮船(三等舱位)、其它交通工具(按实支报),住宿费(限额控制)。
其它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和省外出差的市内交通工具。
其余人员采取限额控制办法,每人每天住宿费的限额标准: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省(以下简称特殊地区)30元,省外一般地区25元,省内(除县市)18元。实际执行中如遇有的出差地区收费标准确实偏高等特殊情况,其超额部分可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给予报销。
7.交通费开支标准
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市内交通费,一般人员不分地点,市内交通费可按每人每天2元发给,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凭据报销。省内出差交通费按凭据报销。
参加会议、培训学习、进修和出差人员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市内交通费,如确需乘坐市公共汽车,可核实后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8.夜间(指晚上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乘坐车船(没有卧铺的统舱)或步行在六小时以上的(不能与白天时间合并计算),每人每夜按伙食费补助标准另行发给夜间补助费,不足六小时但在四小时以上的减半发,不足四小时的不发。
9.按规定可买卧铺票而不买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发给一部分补助费。
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或直快硬席座位票价的60%发给,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发给(以上均不包括附收的空调费)。发了上述补助后,夜间补助费就不再发给。
乘坐空调软座可躺或客车和普通软座,均不能享受按票价60%或50%的补助,但夜间补助费可按规定发给。
长途连续乘坐火车,其中有一段已买了卧铺票的,就不能按照硬席座位票价有比例计发补助费,只能对未坐卧铺有路段,按规定发给夜间补助费。
从以上规定中可了解当年基层粮管所的财务管理有多细?今昔对比,友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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