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至25日,合肥、苏州两地相继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两份实施意见围绕商品住房预售管理、现房销售、预售资金监管、主办银行制度、土地供应等方面作出细化安排,所依据通知的文号为建房规〔2026〕3号。

合肥的实施意见于10月25日发布,由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安徽监管局办公室联合发布。

预售管理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

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现房销售方面,自2026年8月28日起,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

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在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开发企业将现房销售方案和具备交付条件的有关证明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实行现房销售的项目应按现房销售方案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

主办银行制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新签订借款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主办银行为单家房地产开发贷款银行或银团贷款牵头银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该账户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预售资金、现房定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和现房定金。

土地供应方面,2026年8月28日后发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价款可按国家规定分期缴纳。

首付款可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纳,缴纳比例不低于总价款的50%,余款可延长至出让合同签订后两年内缴清,分期付款不计利息。

合肥还提出全面推行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发证”,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实现交易和登记信息共享查验与提取,推广电子合同应用,保障商品住房交付时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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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市场资讯

作者:闻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