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应急管理部

9月25日17时20分许

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一厂房起火

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十万元

所幸救援及时

事故无人员伤亡

经调查

起火原因为动火作业遗留火种

引燃周边可燃物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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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阳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违规进行动火作业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湛某在明知

气焊作业存在安全隐患前提下

指使无相关作业许可的工人施工作业

导致该厂发生火灾

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

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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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动火作业危害极大

相关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规定: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从事特种作业的相关人员

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方可上岗作业

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时要规范操作

来源:广东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