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专访系列

房子,是大多数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也可能是一段婚姻走到尽头时最烫手的难题。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两人一起还贷——这样的房子,离婚时到底怎么分?围绕这一问题,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俞强律师,结合其经办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公众拆解房产分割背后的法律逻辑。

一、律师其人:从北大未名湖到上海陆家嘴,深耕家事法律服务十五年

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执业十五年——这是俞强律师履历表上的三个关键词。十五年来,他长期专注于房产分割、遗产继承与家族财富传承领域,代理过大量事实交错、证据繁复的家事案件。

"房产分割案件,表面争的是房子,深层争的是这些年在婚姻里的付出与委屈。"俞强律师坦言,"律师的工作,就是把这些情感纠葛翻译成法律语言,再在法律的框架里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公平。"

二、案情回顾:一套涨了价的婚房,两个都觉得自己"有理"的人

几年前,俞强律师团队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案例已作脱敏处理)。

甲先生于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积蓄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其一人名下。婚后,甲先生与乙女士共同生活,两人一起偿还月供,一还就是八年。八年间,房价大幅上涨,房屋市值早已翻番。

感情破裂后,双方对房产分割产生严重分歧。乙女士认为,婚后八年自己与丈夫共同还贷,房产至少应有自己一半;甲先生则认为,首付是自己婚前个人支付的,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理应归自己。双方对"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如何计算也各执一词,调解数次不欢而散。

三、法律解读:登记确很重要,但绝不是唯一答案

针对这起案件,俞强律师从三个层次进行了法律分析。

第一,登记决定物权归属,但不决定全部利益分配。《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涉案房屋登记在甲先生名下,其物权归属本身是清晰的。但第二百一十五条同时明确: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在俞强律师看来,这一条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法律严格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签了合同、付了钱、共同还了贷,房子就不再是一个人的"独角戏"。

第二,婚前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分割有明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说,就是'房子可以归登记方,账要算清给对方'。"俞强律师解释道。

第三,分割不是算术题,而要照顾多方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俞强律师提醒,在具体案件中,婚姻持续时间、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子女抚养安排,以及是否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二条),都会实质影响分割比例。

结合在案证据,俞强律师团队逐笔梳理了婚后还贷流水,对房屋增值部分进行了专业测算,并据此提出了明确的补偿方案。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一致:房屋归甲先生所有,剩余贷款由其个人偿还,甲先生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增值向乙女士支付了相应补偿。

四、结语:让法律成为保护,而不是伤口

"房产分割从来不是简单地对半分。"俞强律师总结道,"它是一套由出资来源、登记状态、还贷贡献、婚姻长度和子女安排共同织成的利益平衡网络。"

他建议,婚前或婚内可以通过书面财产约定明确房产权益;婚后共同还贷尽量使用共同账户并保留凭证;涉及父母出资购房的,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性质。"把规则想在前头,不是不信任,而是对彼此最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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