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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海门区人民政府网发布 关于《海门区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 社 会公 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对海门农村宅基地和自建房建设相关问题作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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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如下:

1、宅基地审批和农村建房应当适应村庄演变规律,坚持规划先行、先批后建、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便民利民、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体现历史文化、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

2、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镇(街道)应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结合村庄实际,优化镇村布局。

(1)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村庄可以按规定标准申请新建、改(扩)建、翻建住房。

(2)搬迁撤并类村庄应严控村民建房,近五年内无搬迁撤并计划的村庄,允许利用原宅基地按规定标准申请翻建、改建住房,不允许异地新增宅基地;近五年内计划搬迁的村庄,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备案后,允许“原四至、原尺寸、原面积、原高度”修缮(仅指对墙体、柱子、屋顶等结构性维修),D级危房应引导预搬迁。

(3)其他一般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异地新增宅基地,允许利用已有宅基地按规定标准申请翻建、改建住房,并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要求进行建设。

(4)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由镇(街道)根据征收拆迁计划研究确定;有合法产权的危房参照近五年内计划搬迁的村庄执行。

3、农村宅基地、住房占地面积、层数、高度、间距等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

(1)宅基地和住房建设标准:农村居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

1人户宅基地不超过90平方米,2-3人户宅基地不超过115平方米,4人以上(含4人)户宅基地不超过135平方米。

(2)农村住房原则上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层高不超过3.6米,同时应与周边建筑高度相协调。

(3)房屋间距的计算以主墙面外缘为准。

4、户内有2015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的独生子女,经镇村认定后,可增加1人计算建房总人口。

5、征求意见还对 分户条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

村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分户:

(一)户内子女因结婚增加人口,无法共用一处宅基地的;三代及以上共同生活的户申请分户时,祖父母及以上辈分的赡养对象不得单独分户,应与一户晚辈家庭成员合并认定为一户。

(二)夫妻双方已有住宅的,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等相关司法文书,放弃住宅的一方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单独报批建房;再婚且符合建房条件的,按新组成的家庭报批建房。

(三)法律法规和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其他可以分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户申请不予审批:

(一)户籍不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二)虽然符合分户条件,但原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标准且无法退出多余宅基地的;

(三)法律法规和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其他不可分户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引导建房户与农村土地承包户相一致,促进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与生活单元相统一。

(四)有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未处理完毕的;

(五)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六)原有宅基地及住宅已协议搬迁或被征收,并依法进行补偿安置以及已享受集资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军转房的;

(七)不符合分户条件申请宅基地的;

(八)已书面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

(九)未成年的子女作为申请人单独申请的;

(十)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并拆除原有住宅的;

(十二)已列入土地征收范围的;

(十一)申请易地新建住宅但未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

(十三)依法划定的需要禁止、控制建设范围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其他不予批准的。

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6、建房户应当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取得《海门区乡村建设带头工匠安全培训合格证》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企业施工。

农村建筑工匠个人不得承揽建筑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涉及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单跨跨度 6 米及以上的项目。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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