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证”,简单理解,就是办案人员通过对在案证据的分析评判,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今天讨论的问题是,法官的“心证”,有用吗?普通人理解,那当然有用啦!法官已经产生了内心确信,他当然要按照自己的内心确信去裁判,这是人性使然。所以,法官的“心证”不仅有用,而且是作用巨大。
作为律师,长久以来我也是这么理解的。在我们国家,“自由心证”的概念,主要在学界研究和讨论的多一些,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的提法。但是,与此类似的规定,还是不少的。我初入律师圈时,曾向多个熟识的法官明确提出过这样“愚鲁”的问题,法官“心证”与在案证据冲突,裁判时如何抉择?多数解释,“心证”肯定会影响对冲突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判断。现在想来,傻子大概也会这么回答,自己当年还当成了“宝”。
前段时间,一件事情让我对这个问题有了新的认识。某刑事案件在高院申诉中,我作为代理人应约与主审法官见面。法官约见的理由是,在听证之前,进行调解。说直白点,就是劝说代理人做做当事人的工作,撤回申诉。我虽然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但为了提前了解法官对案件的态度,仍然应约前往。
在与法官进行了大约一个小时的交流后,法官看看很难说服我,开始质疑我的能力,提出了两个观点让我印象深刻。一是认为我对在案证据的理解有偏差,过多纠缠于细节;二是认为我代入感太强,不能理性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评判。
我对法官的说法不置可否,只说了两句话。一是正确裁判这个案件,并不需要什么高深的理论和丰富的经验,只需要有基本的逻辑和朴素的责任感正义感。二是我之所以把自己代入当事人的角色,是因为我内心确信我的当事人是冤枉的。法官笑了笑说,我们判案子的,内心确信都没有用,你一个律师的内心确信,有多大用?
这就有了本文的标题,法官的“心证”有用吗?客观的说,没有外力的干扰,法官的“心证”肯定是有用的,毕竟按照自己内心确信的指印去裁判,是人性使然。
但是法官做裁判时的外力干扰有多少?且不论领导干预、行贿受贿那些非常规因素,单是改判一个案件对法官的常规压力,都是其不可承受之重。特别是刑事申诉案件,法官改判一个案件,就是对之前所有同事工作的否定,他们都会因而受到各种程度不同的负面影响。你是法官,是会选择直面这些压力,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所以,做刑事案件辩护与申诉,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自己碰到一个“青天大老爷”上,要把力气用扎实的证据分析,科学合理的诉讼策略,合法合规的投诉与控告等方面,从反向给办案人员以压力。两边力量趋于平衡的时候,办案人员的“心证”才会真正的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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