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行政案件当事人,明明复议赢了,结果行政机关拖着不办、办得敷衍,或者重新作出一个和原来差不多的决定。

程序走了一圈,问题还是回到了原点。

这确实是行政复议实践中一个现实的难题,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旦送达,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

但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不履行时,现行法律主要依靠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来推动,并没有给申请人一个特别顺畅、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复议决定的通道。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不能只靠情绪推动,也不能只盯着“他为什么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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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关键的是需要分清:

到底是拒不履行,还是履行不到位,还是重新作出了新的行政行为。

情况不同,走的路却完全不同。

一、法律规定:复议决定须履行,但监督路径主要是“向上找”

《行政复议法》第77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这条规定很重要,它说明行政复议决定不是“内部意见”,也不是“可听可不听的建议”,而是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书。

被申请人没有选择权,必须履行。

但现实难点在于,法律目前主要规定的是由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履行。

也就是说,申请人能用的主要路径,是向复议机关、上级机关提出履行监督申请,要求它们启动监督程序。

与此同时,《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赋予申请人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58条仅规定,生效行政裁决可以参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并不当然属于这一范围。

另外,如果申请人直接起诉复议机关“不监督”“不责令履行”,法院通常也会认为这属于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典型案例:赢了复议,还要继续盯履行

在乌鲁木齐某政府信息公开案中,当事人要求公开征收补偿协议等材料,区政府复议决定支持其请求,责令征收办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期限届满后,征收办仍未公开。

代理人先向复议机关申请监督,后又向市政府、自治区司法部门逐级反映,最终自治区政府发出《行政复议监督通知书》,信息才得以公开。

这个案件很典型,充分说明,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并不等于问题自动解决。

被申请人拖延时,申请人需要持续向复议机关、上级机关提出书面监督申请,并要求出具书面处理意见。

尤其是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履职答复类案件,被申请人往往不会主动、及时履行,申请人必须把监督程序走完整。

另一个案例是辽宁某晒鱼场征收补偿案,案号为(2025)辽02行初363号。

区政府以土地未征收为由拒绝补偿,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请求。当事人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区政府理由不充分,撤销原回复及复议决定,并责令60日内重新处理。

这个案件提醒我们:

如果复议结果本身不理想,或者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处理仍不合理,就不能只停留在“要求执行复议决定”上,而要针对新的行政行为继续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法律后果:四种情况,四种打法

(一)被申请人完全不履行

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履行监督申请;仍不履行的,向上级行政机关继续反映,要求责令限期履行,并推动约谈、通报、处分。

(二)被申请人拖延履行

保留复议决定书、送达凭证、邮寄记录、签收信息、催告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回复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类似行为

这通常不属于简单“不执行复议决定”,而应针对新行政行为另行申请复议或起诉。

(四)复议决定本身存在错误

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起诉;但如果只是被申请人不履行,通常不能直接起诉复议机关“不监督”。

四、唐律师法律观点:把复议决定当成“新起点”,不是终点

唐律师处理行政、治安类案件时,遇到复议胜诉后不执行,通常不会只停留在口头催促。

在拿到复议决定书后,立即确认履行期限;期限届满未履行,马上向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监督申请;必要时向上级机关逐级反映;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对拖延、推诿、拒不答复的过程做好电子取证。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信息公开、征收补偿、履职答复、治安处罚后续处理等,单靠“等一等”很难推动。

尤其是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类似决定时,更要警惕“程序空转”。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不是终点,执行才是关键。

被申请人不履行时,先走层级监督;重新作出行为时,继续复议或诉讼;每一步都要留痕、留证、留期限。

(我是北京唐律师,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擅长运用多元化手段解决行政法律纠纷,专注治安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