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是绝对的,不可能没有矛盾。关键是要分析其矛盾的性质,看它们是根本性的差异、完全对立的矛盾,还是大同小异的矛盾。

如是根本性矛盾,侦讯就要利用矛盾,寻找口供突破点,努力形成全案的突破口。

但这不是我们讨论的重点,这里要讨论的是供证一致中的疑点和矛盾及其违法取供等问题。

一、嫌疑人供证一致中的疑点

如果供证之间一点矛盾没有,完全丝丝入扣,反而是不正常的,违反认识规律的。

在一起杀人焚尸案中,房间起火时,被害人丈夫正在外边送货。

接到邻居说他家起火的电话,丈夫只得给一名刚从他店里辞职的员工打电话,要他帮忙到现场察看。

当警方调查这名员工案发期间的活动情况时,他说当时正在某街头看招工信息,想重新找工作。

突然,接到原老板的电话,就过来帮助灭火了。

按照他说的路线,侦查员重走了那条街道,发现同其说的情境丝毫不差。

如果不是事前刻意记忆,他为什么有那么深刻的印象和精准的描述?

此员工的嫌疑陡然上升!

当侦查员到其说的招工单位去核实时,发现街上最后一个招工广告是下午才贴出来的,而嫌疑人则说当天中午就看见了!

再接下来,查看被害人家小区的监控录像,才发现他在起火前就进入了该楼房。由此,发现了该员工就是作案人。

人们都有认知经验,侦查员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心理分析的方法辨析供证情况,发现疑点和矛盾,确定嫌疑人。

同案犯之间的口供也是如此,每个人的认知和表述能力是不一样的,不可能丝毫不差。

如果他们的口供完全吻合,连表述和用语都丝毫不差,就可能有串供行为;或事先就统一了口径,有攻守同盟。

另一种口供完全一致的情况,就像吴大全错案那样,其言词非常吻合,是知情人转述了作案人的说法。

“转述”是一种言语模仿,当然也就会有惊人的一致性。

判断这类言词,既需要有心理学常识和丰富的生活经验,也需要细致分析案情,才能从中发现疑点,发现矛盾。

在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矛盾中,值得注意的是不能仅仅看记录,而需关注和对照事实本身。

有些记录人员图省事,运用电脑复制、粘贴的功能制作笔录,经常会犯一些低级错误。

比如,同一情节,两三个同案嫌疑人的供述完全一样,一看就不真实。

有些嫌疑人供述的出门时间同案发时间分秒不差,一看就不合情理,等等。

这些人为制造的矛盾,是侦查员自己的问题,它只会干扰诉讼。

需要从侦查人员的基本素质上去提高,才能消除这些矛盾。

二、供证一致中的违法取供和取证

口供与现场勘验一致,如果出现丝毫不差的情况,也是值得警惕的,很可能存在着非法引供和刑讯逼供的情况。

例如:1995年,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5•11”抢劫杀人案。

警方按照被抢货车的现场勘验和被害人指控情况,事先编好口供笔录。

然后,5天5夜中,用刑讯手段逼迫嫌疑人按照笔录供认,不认就打。此后,就向嫌疑人念口供。

开始,嫌疑人还回答一些“不是”;后来,怕用别的刑,就都回答“是”了。

因为口供中有用小锤敲车窗玻璃,使用匕首、长刀等情节,侦查员就到嫌疑人家搜查。

找不到,就对其家属罚跪,竟让其到邻居家借小锤用作证据。

找来的长刀、小刀上无血迹,就特别在口供中安排了作案后冲洗刀的细节。

这样的口供,它们与现场勘验的细节能不丝丝入扣、完全吻合吗?

检察院审查起诉和庭审过程中,4名被告人都翻供,声称存在刑讯逼供。

可是检察官和法官却认为他们不老实,辩护律师证明案发时他们不在现场的证据也被驳回,其理由就是案卷材料的细节具体生动,口供与物证丝毫不差。

直到1997年,真正的案犯落网,此冤案才得以纠正。

相反的案例是“徐辉强奸杀人案”。

在案卷中,检察人员发现了徐的18份口供,只有4次他作了有罪供述。

可见口供有反复,前后不稳定。

其有罪供述和现场勘查,虽有很多地方一致,但检方也发现了明显的矛盾。

案发当晚,既无月光又无路灯,徐不可能知道附近发电房有条1米多长的电线。

在黑暗中,还能看出电线是七成新,上面有白点。

法院就此判决认为,徐辉“供述的诸多细节过于准确,不合情理”。

其“部分有罪供述不合情理,存在诸多疑点,不足采信”。

综合全案证据中的疑点,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徐辉服刑16年后,得以改判无罪。

两相对比,两个案件供证高度吻合的地方,恰恰是不可采信之处。

此前定罪因为这些证据,现在无罪也因为这些证据。不同时间的不同判决,说明了司法人员认识的历史局限性,也说明了司法理念的嬗变。

要想不办错案件,对口供的审查鉴别非常关键。

其关键点,就在供证一致与供证矛盾的辨析上。

既要运用物证鉴定的客观方法,也要利用口供分析的心理方法。

而且,需要运用组织证据体系的四个规则,将这两种方法统一起来;在组织与完善证据中,从事统一供证的侦讯活动。

来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作者:陈闻高。文章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