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有个本领:看伤口的形状,能判断凶手用哪只手拿刀。就像剪刀,哪边是刃、哪边是柄,剪出来的痕迹是不一样的。
这个案子里,伤口说了一件事——捅死者的,是个"左手持刀"的人。而郭锐,用右手。
同一晚上,两处伤口,两只手
先看死者的伤。尸体检验报告写得很清楚:李某宗胸口两处刀伤,均为"创角右钝左锐"——翻译成大白话:这是左手持刀、正面捅出来才有的形状。
再看郭锐捅的那一刀。于某浩脸上的伤口,形状刚好相反——是右手持刀形成的,刀还割断了他面部的动脉,和他脸上的骨折位置完全对得上。
这意味着什么?郭锐捅的那一刀,伤口特征和"他用右手"完全吻合;判决认定他也捅了死者的那几刀,伤口特征却指向左手。
那有没有可能,郭锐捅到一半突然换手了?
不可能。因为从控方证人到辩方证人,没有一个人说郭锐是左撇子,也没有一个人说他换过手。连到达现场、和他持砖对峙的杨某都证实:郭锐从头到尾右手持刀,没变过。
同一晚,同一个人(按判决的说法)用同一把刀,
捅出的伤口却指向两只不同的手。
要么是郭锐有"换手神功";要么就是——现场本来就有两把刀,两个人动的手。
现场的第二把刀
支持"两把刀"的证据,不止伤口这一条,我们把它们摆在一起:
① 死者右手袖口被捅破两处——袖口不是要害,捅它说明对方在近距离跟挥拳的死者对打;也说明捅刺不止两下;
② 刘某右手小指有一道1.1厘米的锐器伤,深得能看见骨头——懂刀的人都知道:折叠弹簧刀单手合不拢,必须另一只手帮忙按,合刀的时候,最容易割伤的就是持刀那只手的小指;
③ 死者和于某浩身上都没有刀——鉴定书排除了他们持刀;郭锐捅完人就被持砖的杨某堵住对峙,脱不了身;
④ 目击证人帕尔哈提最初作证:亲眼看到两个汉族人拿刀。他去检察院做的笔录里也是这么说的——可是后来,他改口了。
顺便说一句:那份能证明"现场两把刀"的检察院询问笔录,确实存在——它就写在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书里。但公诉机关没有把它出示给法庭。
"我喝多了,记不清了"
请注意这个案子里一个奇怪的规律。凡是能证明"现场有两把刀"、对郭锐有利的证人,后来都出现了同一种变化:
证人帕尔哈提:最初说"看到两个人拿刀"→ 再问:"喝醉了,记不清了。" 证人徐念东:最初写"刘某亲口说他用刀子捅人了" → 改成"他们可能捅人了",理由也是——喝酒了。
可是帕尔哈提那晚在游戏厅玩了一晚上游戏,又吃了牛肉面——酒劲早就该过去了。
更巧的是:和帕尔哈提一起在场目击的,还有三个朋友。公安机关只随口问了一个,另一个根本没去问。证人不是找不到,就在县里;是没人想找。
最看得见的人,反而"没看清"
再看指认郭锐的两位"目击证人",他们的证言经得起推敲吗?
烤肉摊主安瓦尔:他说看清了捅刺的细节。可那晚日落之后、现场没有路灯,他站在十几米外,中间隔着烤肉摊的烟雾和停着的车辆;更离谱的是,他把四个人里最矮最瘦的死者(1米70),描述成了"个子高一点的"——连人都认错了,细节怎么看的?
杨某(后到现场、持砖对峙的人):他的笔录换了三个版本——一会儿说"捅了一刀",一会儿说"捅了两刀",一会儿说"捅在肚子上"(死者明明伤在右胸)。而一审判决书自己写着:杨某到达现场时,死者已经倒地。一个已经倒地的人,他是怎么"亲眼看到被捅"的?
把距离摆出来就更奇怪了:离郭锐最近的两个人,都说没看见他捅死者;十几米外、隔着烟雾和车辆的这两位,反倒"看清楚"了。这符合常理吗?
还有一份细节:被用来定案的"目击证人"询问笔录,上面没有证人的签名,也没有手印。按法律规定,这样的笔录连形式都不合格。
这一篇说了什么
伤口的形状(左手持刀)、手上的刀伤、袖口的破口、目击者最初的说法——四条线指向同一个方向:现场有第二把刀,持刀的人,就是那个满身是血的人。
而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报告是怎么写的?"只有郭锐一人持刀,故李某宗系郭锐伤害致死。"
发现了没有——先假定"只有一把刀",再推出"只有郭锐行凶",再用这个结论否定"第二把刀"的存在。这不是侦查,这是循环。
那么问题来了:能证明这一切的最关键东西——那套血衣——后来怎么样了?
下一篇,讲讲那套"不见了"的衣服。
本文根据公开报道及案件材料整理,属单方叙述,最终事实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下一篇:《丢了的血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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