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字的人 · 朱世英案 · 之四
盈利归集体,出事追一人?
责之界:集体决策的责任,法律上怎么分
本文仅依据公开旁听材料、辩护意见与已生效公开判例整理,所涉事实均非司法机关认定结论,案件尚未宣判,不作有罪无罪预断,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前情提要:上一篇我们算完了账,7.9 亿这个数字离“确定的损失”还隔着司法会计鉴定、担保执行和回款扣减。这一篇不谈钱,谈人:一个号称层层上会、人人表决的业务,出了事,为什么只有最后签字的那一个人站上被告席?
01 先说制度:上会,本来是国企干部的护身符
国企的重大决策,有一套写了二十年的规矩。
2010 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把“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运作”钉死在集体研究上——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此后国资委历次文件反复重申,各企业的章程、支委会议事规则、办公会议事规则,都是这套制度的落地版。
这套制度的用意,明面上是防滥用,暗地里也是保护。一份业务上了会、留了痕、按多数意见执行,将来如果市场变了、出险了,追责的标尺是“决策程序是否合规”,而不是“结果是否亏钱”。
程序走得干净,风险归市场;程序被绕开,责任才归人。
据旁听材料与辩护意见,朱世英案里被指控的贸易业务,每一笔都走完了这个流程:党支部(支委会)研究、风控审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董事会决议,层层书面留痕。辩方在庭上举出的,是支委会议事规则、办公会议事规则,以及一项项对应的会议纪要、请示、表决记录。
按这套制度的本意,这本该是最硬的护身符。
02 庭上的交锋:哪一次会议,违反了末位发言?
控方的指控逻辑里有一个必须成立的环节:这些会只是走形式,真正拍板的是朱世英个人——“独断专行”“一言堂”。
支撑这个环节的,是同班子成员以证人身份所作的笔录。
于是,庭审里出现了这样一段交锋(据旁听材料整理)。
朱世英在法庭上说:
“我都是最后一个发言,怎么独断专行?”
——她指的是公司的“末位发言”规则:主持会议的人最后表态,先听班子成员的意见,避免主持人定调、别人跟着说。这套做法本身就是防止“一言堂”的制度设计。
第二轮法庭辩论中,辩护人追问:究竟哪一次会议、哪一天,她违反了末位发言规则?
公诉人回应:证人也没说清,不知道是哪次。
辩护人接着说:连哪次会议都指不出来,这样的证言怎么能用来定案?
这段对话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触及追责的一个铁律:“独断”是一个具体的行为,不是一个抽象的作风。要认定某人绕开集体决策,至少要说得清——哪笔业务、哪次会议、谁提的异议被压下去了、哪道程序被跳过了。说不出任何一次,“独断”就只是一个形容词。
而与此相对的,是辩方举出的一摞书证:开会就有纪要,表决就有记录,请示就有批复。这些文件形成于风险发生之前,不是事后回忆。
03 证人们:从同席者,到指控者
这里有一个旁听综述里最刺眼的细节:出险之后,当年同坐在会议室里的其他决策参与者,全部转成了证人。
十五个证人,无一出庭,全部以书面笔录的形式呈现在法庭上;笔录的内容,是指向朱世英“独断专行”(据旁听材料)。
要说明的是:这不是在说谁撒了谎。证人完全可能真诚地相信并回忆出“当时就是她说了算”。问题出在证据法上——
当一个人既是共同决策者、又是潜在被追责对象时,他的证言天然带着利害关系。如果这笔业务被定性为犯罪,当年会上举手的人都有份;如果只剩主持人一个人“独断”,其他人的责任就消失了。证言的走向,直接关系到证人自己的命运。法律把这叫利害关系证言,证明力必须打折扣,不能凌驾于原始书证之上。
想想两种证据各自是什么时候形成的:会议纪要,形成于风险发生之前,白纸黑字记录了谁提议、谁附议、谁表决;证人笔录,形成于损失暴露之后,由与案件结局有利害关系的人作出,且以侦查机关的提问为框架。
哪一种更接近当时会议室里的真实意思,本不难判断。
04 对照:别的案子里,“集体”是怎么被追责的
有人会问:是不是集体决策就能挡住追责?当然不是。看看两个已经生效的案例,就明白这条界线画在哪里。
对照案例一 · 何有成案(已生效)
广西宏桂集团原董事长,违规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融资性贸易,损失 7.2 亿余元。通报和判决写得清清楚楚——“个人决定重大问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开展明令禁止的融资性贸易”,另加受贿罪,数罪并罚十六年六个月。个人拍板、个人谋私,个人担全责——这条界线没有争议。
对照案例二 · 中央纪委官方案例(2025 年 7 月)
某国有控股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总经理三人,为完成考核指标长期开展“空转”贸易,造成 2.7 亿余元贷款无法归还。案例分析最后采纳的意见是:三人共同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大家一起违规,就大家一起担责——也没有争议。
把这两个生效判例放在朱世英案旁边,会发现追责实践里其实只有两种成熟路径:
其一,有硬证据证明个人绕开程序、强推违规、并且谋了私——像何有成那样,一个人担;
其二,集体违规的事实清楚——像纪委案例那样,参与者共同担。
唯独没有第三种现成路径:人人上会、人人表决、人人留痕,盈利算集体的政绩,出险只追最后签字的一个人。
——尤其当“独断”的指认全部来自事后笔录、而原始会议纪要摆在一旁的时候。这条界线,正是本案要求法院在判决书里正面回答的。
05 这道题真正问的是什么
如果把情绪剥掉,这一篇问的其实是一个很朴素的问题:集体决策的责任,法律上到底怎么分配?
答案本不复杂——谁提议、谁把关、谁压制异议、谁强推违规,谁担责;职务最高、最后签字,本身不等于独断。要证明“独断”,就得拿出比事后笔录更硬的东西:原始的会议录音、纪要上的反对意见、审批流程里的越权痕迹。
如果这些拿不出来,就按“最后签字的人”归责,那么所有国企干部都会读出同一个信号:上会没用,留痕没用,末位发言没用——反正出了事,找职务最高的。
最理性的选择从此只有一个:不签字、不拍板、不碰任何有风险的业务。把决策做成一锅粥,比做出一个决定更安全。而真正该被这条罪名惩治的人——绕开程序、侵吞输送、故意违规的——反而需要更硬的证据才能抓到。
保护集体决策制度最好的方式,就是让它真的起作用:程序合规的人不被结果倒推成罪犯,程序被绕开的人才被追究。
下回预告:之五《庭之空》——十五个证人没有一个到庭。刑诉法写着“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为什么这起 7.9 亿的案子里,法庭上没有活人作证?书面笔录替代当庭对质,代价是什么?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旁听手记、辩护意见及公开报道、已生效公开判例整理,所涉朱世英案事实、数额、程序细节均非司法机关认定结论,案件尚未宣判。本文不对案件作有罪或无罪的预断,不对任何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作出评价,仅就集体决策的责任分配与证据规则问题作一般性法治探讨。一切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参考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68 条;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有成案一审宣判报道(2022-12-30,人民日报客户端、澎湃新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以案明纪释法丨“空转”贸易造成国资巨额损失构成何罪》(2025-07)。
—— 签字的人 · 朱世英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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