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财税坑 · 每周二更新 点击左上角「听全文」,解放双眼

老板从自己公司拿钱,怎么拿这件事,决定这笔钱要不要交 20%。

先说这个场景

老板要用钱。可能是家里装修,可能是给老人看病,可能是投另一个生意。

财务问一句:这笔算什么?

常见的答法是两种:算备用金,或者算借款。

多数老板听到这个问题,反应是“我的公司,我说了算,怎么记都行”。

这一句话,可能多花二十万。

两条路的区别,其实只有一件事

走备用金,本质是“先拿去用,回头拿票来冲”。

买东西、付费用、出差,都有票。票拿回来,账就平了。这笔钱始终是公司的支出,不是老板的收入,所以不涉及个人所得税。

走借款,本质是“公司借给你的钱”。

借钱是要还的。既然是借的,法律上就得有个期限、有个说法。年底还不上,规则就变了。

变化在哪:不还,就当成分红。

规则是怎么写的

现行的规定是这么一条:

纳税年度内,个人股东从自己投资的企业借款,在这个纳税年度终了之后既不归还,又没有用在企业生产经营上的,这笔没还的借款,可以视同企业对股东的红利分配,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翻译成三句话:

第一,时间点是年末。纳税年度终了,就是十二月三十一号。

第二,两个条件同时成立才触发。

既没还,也没用于生产经营。只占一条不算。

第三,一旦触发,税率是 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这一档,比例税率就是 20%。

所以一笔一百万的借款,跨年没还,又说不清用在哪,可能就是二十万个税。

这笔税不是公司交,是股东个人交。公司还得承担代扣代缴的责任,没扣,公司也要被罚。

最容易踩的三个地方

第一个,12月31日这天没还。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老板想着“过完年再说”,结果跨了年。跨年这一条,是硬性的。

第二个,还了又借回去。

有的人听说了这一条,赶紧在年底还上,一月初再借出来。这么做的效果,实践中各地并不同一,有的地方认可,有的地方仍然认为属于规避。

不建议把这一条当成主要方案。它不稳。

第三个,说不清用在哪。

规定里那句“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有空间的。如果你能说明这笔钱确实用在公司的事上——比如垫付货款、支付工程款——性质就不一样。

但要有证据。光嘴上说,不算。

老板实际该怎么办

第一件事,把“拿钱”这件事分清楚。

从公司拿钱,无非三种性质:报销、借款、分红。每一次拿钱之前,先定性质,别等年底再倒推。

第二件事,借款就要有借条和还款安排。

写清楚借多少、干什么用、什么时候还。这不是形式,是把“借款”和“分红”分开的唯一凭据。

第三件事,年底之前处理掉。

十二月三十一号之前,要么还回去,要么补齐用于生产经营的凭据,要么干脆按分红处理、把 20% 交了。

三条路都行,就是别什么都不做,等第二年税务上门问。

第四件事,知道分红其实有优惠空间。

如果确定这笔钱就是自己要用、也不打算还,那按分红处理反而干净。

这时候可以想一件事:公司的利润是不是可以走更省的路。比如工资、比如年终奖、比如一次性扣除的项目——同样的钱,走的通道不同,税负不一样。

这一块以后再细说。今天先记住:从公司拿钱,先定性质。

算一笔:100万跨年不还,到底多花多少

假设去年三月,老板从公司账上转走一百万,记在“其他应收款”里,也就是挂成借款。

到了12月31日,这100万还在他手上,也没法说清用在公司哪里。

按规则走:这一百万视为红利分配。

个人所得税 = 100 万 × 20% =20 万

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没代扣代缴,另外还有罚款。罚款的幅度按应扣未扣税款计算,实务中通常是一倍以内起算,具体看情节。

也就是说:这笔钱从“先拿去用”,变成“要交二十万”。

反过来,如果12月31日之前把钱还回去,这一百万什么税都不产生。

同一笔钱,两道手续之间,差了二十万。

备用金这条路,怎么走才安全

不是挂上“备用金”三个字就没事。备用金也有它的规矩。

第一,有额度。

多少额度合适,看业务需要,但要有内部制度写清楚。老板个人的备用金和部门备用金分开管,别混成一个数。

第二,有用途。

借备用金的时候就要写清楚干什么用。写“日常备用”这种,等于没写。

第三,有核销期限。

一般是月底、季末,或者事项完成之后一个月内。拿票来冲,冲不掉的转回借款。

这三件事里,最要紧的是第三件。备用金长期不核销,性质就会从“备用”滑向“借款”,年底一样要处理。

老板最容易搞错的一句话

「公司的钱就是我的钱。」

这句话在生意上成立——公司确实是你投的、你管的、你担风险的。

但在税法上,公司和你是两个纳税主体。钱从公司到个人,中间必须有一道合法的手续:要么是公司真的花了这笔钱(报销),要么是借的(借款),要么是分给你的(分红)。

三种都不是,那就是没手续。没手续的钱,税务会替你定性,而且是往税重的那一边定。

一句提醒

老板觉得“公司是我的,钱也是我的”,这句话在经营上有道理,在税法上不成立。

公司和股东是两个纳税主体。钱从公司到个人,要么有票,要么有借据,要么交税。

三道门,进哪一道都行,就是别不进门。

关于作者:

戚谦,律师服务18年,股权咨询10多年,鲸平台智库专家,郑州市大众创业导师、创业大赛决赛评委,郑州市财经学院、郑州科技学院创新创业导师,企业合规师(高级)。

聚焦股权服务,综合运用法律、股权、财税、AI等,赋能10000个老板创业,赚富、守富、传富,走向共同富裕。

律师在身边,烦恼滚一边!

本文核心观点

· 老板从公司拿钱,走备用金和走借款,性质完全不同,税也不同

· 备用金是拿去用、回头拿票冲,属于公司支出,不涉及个税

· 借款是公司借给股东的钱,年度终了既不归还又未用于生产经营的,可视为红利分配

· 视同分红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比例税率 20%

· 税由股东个人交,公司有代扣代缴义务,没扣公司也要被罚

· 算一笔:一百万跨年不还,个税 20 万;年前还回去,一分不产生

· 备用金要有额度、有用途、有核销期限,长期不核销性质会滑向借款

· 年底前三条路:还回去、补生产经营凭据、按分红处理把税交了——别什么都不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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