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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目前被关押在商水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走私制毒物品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商水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吗?什么是走私制毒物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应当如何判断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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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商水县看守所地址:商水县阳城大道与溵川大道交叉口向东1公里路北。

导航:商水三中

商水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商水县汽车站步行至阳城大道路口站乘坐商水316路公交车到商水三高站下车,沿溵川大道向东步行500米路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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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商水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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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走私制毒物品行为的人,均可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年满十六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构成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350条第3款“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之规定,这里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以单位名义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直接起决定、策划、组织或指挥作用的人员,主要是单位的领导或业务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上述人员以外的在违法犯罪活动中起主要、骨干作用的人员。由于本罪行为所指向的乃是制毒物品,而制毒物品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其中许多物品本身属于生产药物的前体,现实中存在大量生产、销售该类物品的企业,而由于巨大的利益驱使再加上监管环节可能存在的漏洞,这些企业就完全有可能成为实施走私制毒物品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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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应当如何判断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是否被运输或者携带出境或者入境为标准。走私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已经被运输或者携带出境或者入境的,认定为既遂,反之则为未遂。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了有关走私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犯罪预备、未遂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第22条和第23条的规定,“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本身既不是毒品,也不是制毒物品,属于毒品前体(制毒物品)的前体。实践中,不法分子主观上具有毒品犯罪故意,客观上将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作为“准制毒物品”进行走私、非法买卖或者利用其加工、提炼麻黄碱类物质,并进一步制造毒品,虽然可以定性为相应毒品犯罪,但是其相对于通常的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制造毒品犯罪而言,在社会危害程度上存在一定差别,犯罪形态也理当根据具体情况有所区分。

一般情况下,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原则上应当按照相应毒品犯罪的预备犯、未遂犯论处。对于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制造毒品罪或者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犯罪行为,按照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依法认定犯罪未遂或者犯罪既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商水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商水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商水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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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商水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