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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未按要求保存检验视频、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

违法行为类型:机动车条例

处罚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

处罚内容:立即改正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未按要求保存检验视频、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违法。对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上传排放检验数据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整),对未按要求保存检验视频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元整),对在机动车排放测试过程中擅自终止检验活动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贰仟伍佰元整(¥52500元整)。

罚款金额:9.55万元

来源 | 信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