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为持续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宿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生产、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等关键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全链条监管,严肃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示范引导作用,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以典型个案整治推动行业全域规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为持续规范肉制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肉制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宿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生产、销售经营、餐饮服务等关键领域,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常态化开展全链条监管,严肃查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震慑警示、示范引导作用,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以典型个案整治推动行业全域规范,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3月16日,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部门,对辖区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并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该公司生产的9个批次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其中5个批次产品不合格,涉及柠檬鸡爪、虎皮凤爪、无骨酸辣柠檬凤爪,上述产品过氧化氢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属于不得使用该添加剂的情形。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宿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案例二、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牛柳掺杂掺假案

  2026年3月25日,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某小吃店开展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店内冷柜中查获标注为“牛柳”的食品原料共计4千克,经当事人现场确认,该原料实际为鸭肉制品。经检验,该“牛柳”样品同时检出牛源性成分与鸭源性成分,鸭源性成分指标不符合要求,属于掺假掺杂食品。当事人经营掺假掺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销售含“克伦特罗”牛肉案

  2025年12月22日,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辖区某牛羊肉经营部实施现场检查,对其经营的牛腿肉抽样送检。经检验检测,该批次牛腿肉检出克伦特罗(瘦肉精),当事人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未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无法提供进货凭证、检疫合格证明与肉品检验合格证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四款,宿迁经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熟驴肉掺杂掺假案

  2026年3月19日,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对宿城区某土菜馆经营的熟驴肉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测,该样品检出马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4月17日,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经营现场实施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同时,采购该批次食品时,未查验、索取采购票据、供货者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查处采购、使用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6年7月27日,湖滨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反映辖区内某饭店存在购进私自屠宰、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问题。经查,2025 年1月至2月期间,当事人采购猪肉时,未查验供货者经营资质以及猪肉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先后43次购进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且未留存相关资质、检验检疫证明材料。当事人上述采购食品未查验、留存供货者资质及食品检验检疫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日期:2026-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