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4月,张某、杨某分别骑行电动自行车交叉通行时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事发路段存在建筑物遮挡,属于视线盲区,且杨某违规搭载成年人员。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未留存现场证据,导致交管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经多家医院检查确诊多处足部、踝关节损伤,因赔偿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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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认定书并非认定民事赔偿责任的必要依据,法院可根据庭审查明事实及双方过错,独立划分民事责任。本案中,二人行经视线受限路段均未减速观察、谨慎通行,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杨某违规载人,显著增加骑行风险,过错更为突出。同时,双方未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均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及因果关系,法院确定杨某承担70%民事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30%责任,判令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六千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民事赔偿责任以过错大小为裁判依据,不以事故认定书为唯一标准。视线盲区不能免除驾驶人安全注意义务,途经视野受限路段应当减速慢行、谨慎通行。电动自行车违规载人属于明显过错,会直接加重民事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及时报警、保护现场、留存证据,否则将承担事实无法查清的不利后果。法院始终坚持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依法公平认定侵权责任,破除“无事故认定书不能索赔”“谁受伤谁有理”的误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来源:岚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