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是个做建材批发的老板,涉嫌合同诈骗,涉案金额四百多万。
他说的第一句话是:律师,我真的不是骗,那些钱我一分都没乱花,全用在进货和发工资上了。律师问,那对方的货款呢?他说,确实挪了一部分去周转,但我一直在还,每个月都在还,只是后来生意实在做不下去了。
律师问他,这些还款记录还在吗?他说,银行流水都在,但我不知道有没有用。
律师说,有用,太有用了。你的流水,可能就是证明你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最有力证据。
一、资金流水为什么重要——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证据
诈骗案件的认定,不管是普通诈骗还是合同诈骗,核心都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而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最直观、最客观的线索,往往就是资金流水。
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资金去向等客观行为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钱收了之后,是用于约定的事项,还是挥霍一空、转移隐匿、偿还个人债务?如果是前者,说明行为人有履约意愿;如果是后者,非法占有目的就比较明显了。
张智勇律师提醒,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推定在法律上属于可反驳的推定。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资金去向初步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被告人有权提供反证来推翻这一推定。
关于以资金用途判断主观目的的裁判逻辑,在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体现: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解释后经2022年修正,相关认定规则予以保留。这套裁判逻辑在普通诈骗、合同诈骗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也被普遍采用。
所以,资金流水在诈骗案件中,既是控方证明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武器,也是辩方反驳这一推定的关键战场。
二、实务中怎么审流水——四个维度
我们在阅卷的时候,通常会从四个维度审查资金流水。
第一,资金来源和去向的整体结构。
先看一个时间段内的资金全貌:钱从哪来,到哪去,有没有形成闭环?比如收了被害人的货款,是不是直接打给了上游供应商?如果是,说明资金的用途和交易链条是匹配的。如果收了货款之后,大量资金转到了个人账户、购买了房产车辆、或者流向了与经营无关的账户,那就需要警惕了。
第二,资金用途的合理性。
钱到底花在哪了?是支付了正常的经营成本——房租、工资、进货款、税费,还是用于赌博、奢侈消费、偿还个人高利贷?前者的每一笔支出,都是证明履约意愿的证据;后者则会被控方拿来作为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
实务中常见的一个误区是:当事人拿了被害人的钱去偿还之前的债务。控方往往认为这是“拆东墙补西墙”,想以此证明当事人资金链已经断裂、履约能力严重不足。但实际上,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用新收货款偿还旧债,在商事活动中并不罕见,不能简单等同于“挥霍”或者“诈骗”。
第三,有没有还款行为和还款意愿。
这一点最容易被忽视,但在实务中非常重要。如果当事人在收款之后,有持续的还款行为——哪怕金额不大、节奏不稳定——也说明他主观上没有“彻底占有”这笔钱的意图。
我们见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收了对方两百万的预付款,后来因为上游厂家违约,导致他自己也交不了货。但他每个月都给对方打一笔款,有时候五万,有时候十万,虽然远远没还清,但一直在还。最终法院在审查非法占有目的时,对这一持续还款的情节给予了充分考虑。
第四,资金混同与账户区分的边界。
很多企业主,尤其是中小企业,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不分,经营资金和家庭资金混同。这种情形下,一旦案发,控方很容易认为当事人“公私不分”、“随意处置资金”,进而推定非法占有目的。
但辩方需要指出的是:资金混同在中小企业中是普遍现象,不能简单等同于“非法占有”。关键要看,混同之后的资金,最终是不是仍然用于了企业的经营活动。如果企业主虽然用了个人账户收款,但钱最终还是付了货款、发了工资、交了房租,那就不能以“账户混同”为由直接推定诈骗故意。
三、从流水中找反证——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对辩护律师来说,审查流水最重要的任务,不是挑控方的毛病,而是找到能够证明当事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证。
反证一: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
如果流水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了正常的经营活动——支付供应商货款、员工工资、场地租金、税费社保等,那就可以有力地反驳“非法占有”的推定。哪怕经营最后失败了,也不能倒推说一开始就是诈骗。
反证二:有持续的还款行为和沟通记录。
还款记录是最好的反证之一。不光是银行转账记录,微信里承诺还款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双方的对账记录,都能证明当事人没有“一骗就跑”的主观故意。
反证三:未履约有客观的第三方原因。
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约定交货或者还款,是因为上游违约、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而不是因为自己故意不履行,这也能否定非法占有目的。流水在这里的作用是:证明资金确实投入到了履约的准备工作中,只是最终因为外部原因导致无法完成。
反证四:没有转移资产、隐匿资金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拿到钱之后迅速转移、隐匿。如果流水中没有这种异常操作,而是资金在正常经营账户中流转,这也是反证的重要一环。当然,没有转移隐匿行为只是消极证据,还需要结合资金的整体用途、当事人的履约态度等综合判断。
四、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的坑
很多诈骗案件里,控方都会提交审计报告或者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用来证明涉案金额、资金去向。但这类报告并不总是可靠的,辩护律师需要仔细质证。
第一个坑:资金去向的定性错误。
审计报告通常只会列明资金从A账户转到B账户,但不会说明这笔转账的用途和性质。比如当事人转了五十万给某个个人账户,审计报告可能标注为“资金去向不明”或者“转给关联方”。但实际上,这个个人账户可能是上游供应商的收款账户,那五十万是货款。
如果辩护方不提出异议,法官看到“去向不明”四个字,很容易产生负面联想。
第二个坑:重复计算。
滚动结算、循环转账的情形下,同一笔资金可能在多个账户之间流转,审计报告如果简单累加,就会出现重复计算。比如当事人收到货款后转给供应商,供应商又退回部分款项,这笔钱在流水中可能出现了三次,但审计报告可能把它算成了三笔独立资金。
第三个坑:时间段的选择性截取。
审计报告通常只截取“案发期间”的流水,但企业的资金运作往往是连续的。只看中间一段,可能得出完全错误的结论。比如截取的三个月里,当事人的资金流出大于流入,看起来像是“资不抵债”;但如果往前看三个月,可能是正常的季节性备货,资金占用本来就大。
对这些问题要敢于质疑,如果发现资金去向定性错误、金额重复计算、时间段截取不合理,要及时提出质证意见,必要时依法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申请重新鉴定需要有正当理由,比如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明显不足、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等,且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依法提出。
五、家属和律师该怎么配合
第一,尽早把全部银行流水调出来。不要只挑对自己有利的,完整的流水才有说服力。包括企业账户、个人账户、甚至常用的第三方支付账户。
第二,对每一笔大额支出做说明。这笔钱是付给谁的?是什么用途?有没有合同、发票、聊天记录佐证?辩护的时候,要把“流水+凭证+说明”打包呈现,而不是让法官对着一堆数字自己猜。
第三,注意保留还款证据。转账记录、收据、微信确认,全部留存。实务中很多当事人确实还过钱,但因为没有留痕,最后说不清楚。
第四,对审计报告要敢于质疑。前面说的三类常见问题,只要击中要害,往往能动摇控方的核心证据。
资金流水在诈骗案件中,既是控方的矛,也可以是辩方的盾。很多时候,当事人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答案就藏在那些密密麻麻的转账记录里。
对家属来说,不要觉得流水只是“数字游戏”。在法官眼里,这些数字背后就是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他是想履约还是想吃掉这笔钱?是正常经营还是恶意骗钱?
把流水审清楚,把反证找扎实,才能在诈骗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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