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

“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活动在即,消费需求集中释放,网络交易活跃度显著提升。为规范网络促销经营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网络经济健康发展,现就促销期间合规经营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

严格公示主体经营资质

依法履行市场主体登记义务,依规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应行政许可,在经营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主体信息、许可资质等内容。经营地理标志产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专用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规冒用、超范围使用。

二

严守价格行为合规底线

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真实、准确标示商品价格及优惠规则。严禁虚构原价、虚假折价、“先涨后降”、低价诱骗高价结算等价格欺诈行为。限时优惠、满减抵扣、代金券使用等促销规则应当清晰显著公示,不得设置模糊表述。

三

规范营销宣传行为边界

坚持真实诚信开展宣传推广,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来源、曾获荣誉、资格资质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禁刷单炒信、虚假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行为;直播带货应真实、准确地展示商品全貌。严禁面向老年人开展任何形式的虚假商业宣传。

四

明确促销交易活动规则

提前完整公示促销活动规则,明确活动期限、定金规则、退改政策及特殊情形处置方案。不得设置隐性消费门槛、不公平格式条款;不得单方面随意变更活动规则、迟延发货、违法拒绝退还定金。预售、尾款结算等环节规则应当清晰易懂,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五

守牢商品质量禁售红线

严把商品质量管控关口,严禁销售“三无”、过期、伪劣、假冒侵权商品。坚决杜绝销售禁限售商品,包括但不限于标注“专供”“特供”商品、不符合限制要求的过度包装商品、未经许可经营的危险化学品、非法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等。

六

压实消费维权主体责任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高效处置投诉举报,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平台内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售后“三包”、七日无理由退货等法定义务,及时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

七

严查促销违法经营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促销前开展合规自查,主动排查风险隐患。“双十一”期间,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网络交易监测,对虚假促销、价格欺诈、销售不合格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公开曝光。自查发现问题并主动整改、退赔消费者损失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请全市网络交易经营者对照本提示要求,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共同维护“双十一”期间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秩序。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7日

来源:中国吉林网综合自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编辑:王伟光  审校:刘怡彤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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