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的一场疤痕妊娠清除手术中,患者周某某的膀胱底部受损,术后出现膀胱阴道瘘,辗转两家医院住院治疗三十余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诉请赔偿242047.32元,法院最终判赔111749.5元。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胡雅涛律师接受委托,宿迁医疗损害赔偿律师胡雅涛围绕医方是否尽到邻近器官保护义务、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各项损失计算展开代理工作。胡雅涛律师系该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6年,专注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秉持诚信尽责、依法维权的执业理念,以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处理每一起案件。本案中,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原因力以同等因素为宜,酌定医院承担50%赔偿责任;对护理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依法核减后,确认各项损失合计237961.47元,扣减原告尚未支付的医疗费后,判决某甲医院一次性赔偿周某某111749.5元。
一场本应清除疤痕妊娠的妇科手术,却因术中膀胱底部受损,让患者术后不得不多次住院、最终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医方在诉讼中坚持认为术前已充分告知手术风险、诊疗行为符合规范,但司法鉴定意见明确指出其未尽到充分保护邻近器官的义务。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从2023年8月立案,历经两次鉴定、一次公开开庭,法院最终参照“同等因素”的原因力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一半赔偿责任。宿迁医疗损害赔偿律师胡雅涛在庭审中围绕过错认定、因果关系和损失金额举证质证,为当事人争取到十一万余元赔偿。案件的审理过程完整呈现了医疗损害案件中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赔偿项目的核减逻辑与责任比例的裁量尺度。
一、纠纷起因
周某某因“停经42天,发现切口瘢痕处妊娠2天”,于2021年9月16日入住淮安市某甲医院,初步诊断为剖宫产疤痕妊娠、疤痕子宫。次月17日,医院为其实施经阴道子宫瘢痕处妊娠清除术、子宫修补术、腹腔镜探查、经腹膀胱修补术、双侧输尿管双J管置入及盆腔粘连松解术。术中膀胱底部受损,术后周某某出现膀胱阴道瘘。同年9月27日进行膀胱镜检查,9月29日出院,出院诊断载明“膀胱阴道瘘?”。此次住院13天,医疗费用共计29231.24元,周某某实际支付22000元。
此后,周某某因膀胱修补术后腰疼伴发热,于2021年10月17日入住淮安市某乙医院,出院诊断为泌尿道感染、膀胱修补术后,住院9天。同年11月4日,周某某再次入住该院,接受膀胱镜检查及双J管拔除术,住院12天,出院诊断仍为泌尿道感染、膀胱修补术后。两次住院费用分别为9230.4元和9142.53元。三次住院累计三十余天,周某某的身体与生活受到持续影响,医患双方就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如何承担产生争议,周某某遂诉至法院。
二、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诉讼请求
2023年8月16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周某某诉某甲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其后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涛到庭参加诉讼,某甲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亦到庭应诉。周某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某甲医院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合计242047.32元。其事实与理由为:某甲医院术中导致膀胱底部受损,术后出现膀胱阴道瘘,经鉴定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致残程度为十级。某甲医院则辩称,术前术后均已向周某某及其家属充分告知并取得同意,术后膀胱阴道瘘系手术本身风险,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不存在过错,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二)鉴定程序推进
诉讼中,法院依周某某申请,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就医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与诊疗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3年4月10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周某某损伤膀胱属于医源性损伤,尽管术前已告知风险,但某甲医院未尽到充分保护邻近器官膀胱的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以同等因素为宜。该次鉴定费为16200元。法院另委托淮安市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23年6月16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周某某膀胱修补术后致残程度分级为十级;伤后误工期150日、护理期75日、营养期75日。该次鉴定费为2300元。
(三)庭审交锋与举证质证
庭审中,宿迁医疗损害赔偿律师胡雅涛围绕鉴定意见及周某某的实际损失,就医疗费票据、住院病案、手术记录、鉴定费发票等证据进行举证,并就各项损失的计算方式发表意见。周某某主张各项损失共计242047.32元,其中医疗费47604.17元、误工费26121.7元、护理费13060.85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12712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8525元。某甲医院对鉴定意见及部分损失项目提出异议,坚持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的抗辩。双方围绕医方是否尽到邻近器官保护义务、原因力比例如何确定、护理费等项目计算标准是否合理等焦点展开质证与辩论。宿迁医疗损害赔偿律师胡雅涛在代理意见中紧扣鉴定意见关于“未尽到充分保护邻近器官义务”的表述,强调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时就赔偿项目的计算依据逐项说明,为法院核定损失提供参考。
(四)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对病案、手术记录、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确认,查明三次住院的时间、诊断、费用及实际支付情况,确认两次鉴定意见的结论与鉴定费数额,并据此认定周某某因本次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范围,为后续责任划分与赔偿计算奠定事实基础。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首先审查责任承担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鉴定意见明确周某某膀胱损伤属于医源性损伤,某甲医院未尽到充分保护邻近器官的义务,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法院参照“原因力以同等因素为宜”的鉴定意见,结合在案其他证据,酌定某甲医院对周某某的损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周某某自行承担。
在赔偿数额认定上,法院逐项审查后作出调整:医疗费47604.17元、误工费26121.7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60元、营养费2250元、残疾赔偿金127125.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均予确认;护理费按120元/天×75天调整为9000元;鉴定费按实际票据调整为18500元。各项损失合计237961.47元,按50%责任比例,某甲医院应赔偿118980.74元。因周某某在某甲医院尚有7231.24元医疗费未支付,扣减后某甲医院还应支付111749.5元。2023年9月13日,法院判决某甲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周某某各项损失111749.5元,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1元减半收取2465元,由周某某负担1233元、某甲医院负担1232元。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医疗损害维权,第一时间完整封存并复印病历是关键一步。本案中,手术记录、出院诊断、后续住院病案与两次鉴定意见共同构成了认定过错与损害后果的证据基础,缺少任何一环都可能影响因果关系的证明。宿迁医疗损害赔偿律师胡雅涛与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同仁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始终注重从病案细节与鉴定意见中寻找突破口。胡雅涛律师执业6年,系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本案中其围绕鉴定意见展开的举证质证工作,体现了诚信尽责、依法维权的执业态度。对于普通患者而言,术前告知同意书并不等于医方免责,关键仍在于诊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与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对于医疗机构而言,术前风险告知与术中邻近器官保护义务不可相互替代,操作规范与记录完整同样重要。出现类似术后并发症时,患者宜尽早固定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理性评估诉讼路径与赔偿范围,避免因证据灭失或时效问题影响权利主张。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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