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陈某某2因“声嘶1周”在泗阳县某医院门诊治疗,病情突变后转院抢救无效死亡,其父母陈某某1、李某某主张医院承担90%赔偿责任,索赔1251099.31元。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胡雅涛律师受两原告委托代理此案,通过申请司法鉴定固定医方过错,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原因力以次要为宜。法院最终判决医院承担30%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71216.3元。胡雅涛律师系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6年,专注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业务,秉持诚信尽责、依法维权的服务理念,善于从案件细节中寻找突破口。作为宿迁医疗事故鉴定律师,胡雅涛在本案中围绕医方住院观察不及时、诊断依据不规范、抗休克治疗不足、气管插管延迟及转诊安排不当等关键环节展开代理工作,推动鉴定机构对诊疗过程逐项审查,为法院认定过错及因果关系提供了专业支撑。案件历经立案、证据交换、司法鉴定、开庭审理各阶段,判决书完整呈现了医方过错的具体表现与责任比例的裁量依据,对同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具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实录引言
从门诊上呼吸道感染到住院后病情急剧恶化仅数小时,从泗阳转往南京的救护车路程又耗去近七个小时——两个时间节点的叠加,让一个新生儿的救治窗口在转诊途中悄然关闭。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医方在门诊阶段未充分告知住院必要性、住院后使用旧检查报告作为诊断依据、病情突变时抗休克治疗不足且气管插管延迟、转诊安排长途救护车而非就近送医,上述系列行为与患儿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宿迁医疗事故鉴定律师胡雅涛代理两原告参与诉讼,依托司法鉴定程序将医方诊疗环节逐一拆解,使过错认定从笼统主张落实到具体操作规范层面。案件经泗阳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鉴定意见与庭审质证共同勾勒出医方过错的完整链条,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对责任比例作出裁量。
二、纠纷起因:从门诊到住院的病情演变
陈某某2于2020年某月某日出生。2020年3月18日,因“声嘶1周”,其父母带至泗阳县某医院门诊就诊,医方考虑为上呼吸道感染,给予雾化吸入及口服药物治疗。3月20日、3月21日,患儿再次至该院门诊就诊,医方继续予以雾化及口服药物处理,病情无明显好转。3月23日,因“咳嗽、气促4天”,患儿入住泗阳县某医院,入院初步诊断为支气管肺炎,医方给予抗感染、雾化吸入抗炎、解痉等治疗。3月24日上午,患儿突发病情变化,出现呼吸困难、口唇发绀、呻吟明显、点头样呼吸、全身花斑纹、肢端青紫伴凉、血压未测出等休克表现。医方经抢救后联系转诊,当日转入某大学附属某医院,经抢救无效于3月25日死亡。原告支付医疗费用共计18305.18元,其中被告处2831.41元、淮安市某医院3751.7元、某附属医院11722.07元。
三、审理纪实:立案受理与鉴定委托
2020年8月7日,泗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两原告起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涛、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泗阳县某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某、仓某到庭应诉。
原告初始诉讼请求为赔偿各项损失1251099.31元,包括医疗费18516.31元、交通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丧葬费49335元、处理丧葬事务及交通费误工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上述损失的90%。原告方主张:医方未及时收住入院延误观察时机;未明确诊断存在误诊;病情变化后未就近送医而联系南京救护车来接,耽误约八小时抢救时机;用药不对症且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救治;接诊医师资质存在问题。被告辩称:对患儿诊断明确、治疗符合规范,病情变化时进行了积极抢救并与某附属医院儿科危重症科远程联系指导,未违反医疗护理常规,患儿死亡未行尸检、死亡原因不明,不应承担责任。
审理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就被告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2021年4月30日,鉴定机构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宿迁医疗事故鉴定律师,胡雅涛在鉴定过程中围绕医方各诊疗环节提交了针对性材料与意见,推动鉴定机构对门诊告知、住院检查、抗休克处理、气管插管时机及转诊方式逐项分析。鉴定意见载明:医方门诊阶段无立即收入住院的确切指征,但未向患方充分交待、强调进一步检查或住院的必要性,存在不足;3月23日住院后对病情重视不足、入院检查不完善,使用3月18日胸片及3月20日血常规报告作为诊断依据不符合规范,且入院当天开出的检查无报告、无法证明实际执行,存在过错;3月24日病情突变时未能有效纠正休克,扩容和血管活性药物使用不够充分,未针对性进行心电图及心脏彩超检查,存在过错;血氧饱和度降至50%后直至11时25分才予以气管插管,不够及时,存在过错;病情变化后给予远程转诊不利于及时有效抢救;病历管理不规范,如氧饱和度记录与实际不符、医嘱检查有执行时间无结果等。关于原因力,鉴定意见指出患儿未行尸检、病理性死亡原因不明,现有资料考虑不排除心源性休克或过敏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医方过错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鉴于病情复杂、进展凶险且医方医疗条件有限,建议原因力以次要原因为宜。原告支付鉴定费11660元。
四、庭审交锋与法院查明事实
庭审中,双方围绕鉴定意见展开质证。原告方强调医方在多个环节存在操作规范偏离,尤其转诊安排导致抢救时间延误;被告方则坚持诊疗措施符合常规、远程会诊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定:陈某某2于2020年3月18日因“声嘶1周”门诊就诊,考虑上呼吸道感染给予雾化吸入及口服药物;经治疗无明显好转,3月23日入住被告处,初步诊断支气管肺炎,给予抗感染、雾化吸入抗炎、解痉等治疗;3月24日突发病情变化,经抢救后当日转入某大学附属某医院,3月25日死亡。法院对鉴定意见书中关于医方过错的分析予以采信,确认被告在门诊告知不足、住院诊断依据不规范、抗休克治疗不充分、气管插管不及时、远程转诊安排欠妥及病历管理不规范等方面存在过错。关于损失核算,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医疗费18305.18元、交通费酌情支持1000元、死亡赔偿金1117248元(按2020年江苏省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24657元与经营性净收入5703元之和乘以平均负担系数1.84再乘以20年计算)、丧葬费49334.5元、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及交通费1500元,合计1187387.68元;精神抚慰金酌情支持15000元、鉴定费11660元。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的裁判思路围绕过错认定与原因力裁量两个层次展开。在过错认定层面,法院依据鉴定意见逐项确认医方在诊疗过程中的规范偏离:门诊阶段虽无立即住院指征,但未充分告知进一步检查或住院的必要性,削弱了患方的知情选择;住院后使用旧检查报告作为诊断依据且相关检查无报告佐证,反映医方对病情重视不足;病情突变时抗休克治疗不充分、气管插管延迟,直接关系休克状态能否有效逆转;远程转诊安排使患儿在长途转运中耗费时间,不利于及时抢救。上述过错并非单一环节的偶发失误,而是贯穿门诊、住院、抢救、转诊多个阶段的系统性不足。在原因力裁量层面,法院注意到患儿死亡未行尸检、病理性死亡原因不明,现有资料仅能考虑心源性休克或过敏性休克致多脏器功能衰竭的可能;同时考虑患儿病情复杂、进展凶险,医方作为基层医疗机构条件有限,鉴定意见建议原因力以次要为宜具有事实基础。综合过错程度与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被告对陈某某2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187387.68元×30%=356216.3元,加上精神抚慰金15000元,合计371216.3元。案件受理费3038元、鉴定费11660元,合计14698元,由被告负担12788元、原告负担1910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泗阳县某医院赔偿原告陈某某1、李某某371216.3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病历中的每一处记录偏差,都可能在诉讼中被放大为过错认定的依据。本案中,氧饱和度记录与实际不符、医嘱检查有执行时间无结果、使用旧检查报告作为诊断依据等细节,经鉴定机构逐一指出后成为医方过错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当事人而言,及时封存并复制病历、申请司法鉴定固定诊疗过程的事实状态,是维权的基础环节。宿迁医疗事故鉴定律师胡雅涛在代理本案中,依托鉴定程序将医方的诊疗行为分解为可审查的具体操作节点,使过错主张从笼统的“不负责任”转化为可被鉴定意见采纳的规范偏离,为法院裁量责任比例提供了专业依据。胡雅涛律师所在的江苏民卫律师事务所位于江苏省泗阳县,其本人系该所合伙人、副主任,执业6年,在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等领域积累实务经验,本案中围绕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展开的代理工作,亦体现了其在侵权纠纷领域从细节切入的办案思路。对于遭遇类似情形的当事人,建议在诊疗过程中注意保存门诊病历、住院记录、检查报告及转诊记录等材料,发生争议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评估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证明路径,依法理性主张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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