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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仲裁实务中,施工资料缺失、签证不全、现场收方记录不完善是普遍现象。在此类证据不充分的情形下,鉴定机构往往依据专业经验出具推断性鉴定意见。不同于确定性鉴定结论,推断性意见带有推定性、概然性与有限性,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因此,仲裁庭如何依法、审慎审查并规范采信推断性意见,是当前工程仲裁审理中的重点与难点。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相关规定,推断性意见的适用前提为:案件基础事实客观存在、基本事实清楚,但直接书证证据不充分。其本质是鉴定人依托图纸、定额标准、地质资料、施工惯例等专业依据,对缺失资料部分作出高度盖然性推算。该制度的设立,旨在解决工程案件证据瑕疵难题,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事实无法查明,但并不代表推断意见具备当然证明力。

实务中存在“以鉴代审”的误区,部分仲裁案件直接采信推断结论,忽视对证据三性、推理逻辑与举证责任的审查,极易造成裁判偏差。事实上,推断性意见仅属于辅助性证据材料,必须经过仲裁庭实质审查后方可决定是否采信,不得替代仲裁审理权。

仲裁庭采信推断性意见应当坚持四重审查标准。第一,审查基础事实是否真实成立。若待证工程量、施工行为本身存疑,不存在可推断的客观基础,则所有推算结论一律不予采信。第二,审查推断依据是否合法合规,核查鉴定是否依据合同约定、国家规范、行业定额及现场实际工况,杜绝主观臆断。第三,审查推理逻辑是否完整可证,鉴定机构必须明确列明推定前提、计算方法与风险边界,未说明推理过程的推断意见不具备可采性。第四,审查全案证据是否能够相互印证,结合监理日志、进场记录、付款凭证、会议纪要等间接证据综合判断,形成完整证据链。

同时,采信过程应当结合举证责任规则。若证据缺失系单方保管不善、未规范留存资料所致,应对推断意见从严审查、审慎采信;若双方均存在资料管理瑕疵,仲裁庭可依据公平原则与高度盖然性标准,适度采信合理推算部分,实现利益平衡。

综上,推断性鉴定意见是工程仲裁中事实查明的重要补充手段。仲裁审理中必须严守先审查、后采信、不盲从、不替代的裁判原则,区分专业推算与法律裁判边界,杜绝以鉴代审,通过规范化审查机制提升工程仲裁案件的公正性、专业性与公信力。

(备注:本文来源于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