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名被告人因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在浙江瑞安被提起公诉,其中齐某某经温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肖曼曼辩护,最终获判缓刑。肖曼曼律师执业5年,现就职于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擅长办理民商事案件与刑事辩护,专精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法律顾问工作,办案风格精细沉稳,注重在事实与法律之间寻找对当事人最为有利的辩护支点。2025年6月至7月间,刘某某、胡某某等八人先后归案或被采取强制措施,刘某某此前曾因非法运输、使用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五日。检察机关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指控各被告人结伙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案件于2026年1月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后转为普通程序,2026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肖曼曼律师作为齐某某的法律援助辩护人出庭,围绕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发表辩护意见。法院认定八名被告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综合各人犯罪金额、作用大小及悔罪表现,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判决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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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及八名被告人、横跨多省的合同诈骗案,最终以全案缓刑落下帷幕。这并非偶然——从2025年6月各人陆续归案,到2026年4月一审宣判,近十个月的诉讼进程中,程序经历了从简易到普通的转换,八名辩护人分别履职,控辩审三方在共同犯罪框架下逐层厘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与作用。温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肖曼曼接受法律援助指派,担任第八被告人齐某某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就齐某某的从犯地位、退赔情节与认罪态度展开辩护。案件的争议不在于罪与非罪,而在于如何在多人共同犯罪中实现罪责刑相适应,以及缓刑适用条件在本案中如何具体把握。透过这起案件的审理脉络,可以观察基层法院处理群体性合同诈骗案件时的分层逻辑与裁判尺度。

纠纷的起点可追溯至2025年上半年。刘某某、胡某某、王某某1、唐某某、王某某2、李某某、林某某、齐某某八人先后介入一起以合同为幌子的骗取财物行为,被害人系一家单位。八人分别来自湖北、陕西、四川、湖南、广东等地,年龄跨度从二十出头到三十多岁,文化程度多为大专或中专,职业涵盖经商、务工、无业等。刘某某曾有行政拘留记录,其余各人无前科记载。案发后,八人归案时间集中在2025年6月下旬至7月底间,刘某某、林某某于6月27日被取保候审,唐某某、王某某2、李某某、齐某某于7月1日至2日间取保候审,王某某1于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同日取保,胡某某于7月31日被刑事拘留,8月12日取保。各人到案后陆续退出不同数额款项,从500元至5600元不等。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合同诈骗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八人结伙以合同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起诉书于2025年12月31日发出,案件正式进入审判程序。

一、审理纪实:立案与程序转换

瑞安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等情形,但本案涉及八名被告人,各人参与程度、退赔情况、认罪态度存在差异,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6年1月2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长陈某某、人民陪审员任某某、人民陪审员王某某3组成,代书记员吴某某担任记录。程序转换意味着案件将经历更为完整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环节,对各辩护人而言,也获得了更充分的辩护空间。温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肖曼曼在程序转换后,继续以法律援助辩护人身份为齐某某准备庭审辩护方案,重点梳理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与退赔事实。

二、审理纪实:庭审交锋与辩护意见

2026年4月2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瑞安市某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八名被告人及其各自辩护人均到庭。八名辩护人中,除肖曼曼外,其余七位分别来自浙江瑞越、浙江联冠、浙江安阳、浙江瓯瑞、浙江司策、浙江玉海、浙江信泰等律师事务所,均为法律援助指派。庭审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展开法庭调查,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分别发表质证意见。在法庭辩论阶段,各辩护人结合被告人的具体情节提出辩护意见:有的侧重犯罪金额的认定,有的关注主观明知的证据充分性,有的强调退赔与认罪认罚的从宽效果。温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肖曼曼针对齐某某的案情,向法庭说明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参与程度相对有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出款项1688元,并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依法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均表示认罪悔罪。庭审持续至当日结束,合议庭宣布择期宣判。

三、审理纪实:法院查明与裁判考量

合议庭经审理查明,八名被告人结伙以合同方式骗取被害单位财物的事实成立,各被告人参与程度、分赃金额、退赔情况有所区别。法院在量刑时逐人审查了以下要素:一是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与作用,区分发起、组织者与一般参与者;二是各人实际参与的犯罪金额及分得利益;三是到案方式,是否为主动投案或经通知到案;四是退赔是否及时、足额;五是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稳定性。刘某某参与程度较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5000元;胡某某、王某某1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4000元;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3000元;王某某2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3000元;李某某、齐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3000元;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八人均适用缓刑,缓刑考验期从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被告人已缴纳罚金,退出的款项合计28788元,判决明确发还被害单位。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是否构成犯罪,而在于共同犯罪中八名被告人的分层处理。法院的裁判思路清晰:先确认共同犯罪的基本框架,再逐人甄别作用大小与情节轻重。在合同诈骗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并非等同,发起者、主要实施者与一般参与者在责任承担上应有区别。法院通过比对各人参与时间、具体行为、分得利益及退赔金额,构建了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到六个月的量刑梯度。这一梯度并非简单按退赔金额排序,而是综合了作用力与悔罪表现的双重评价。以齐某某为例,其退出款项1688元,金额相对不高,但法院同时考量了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辅助地位、认罪认罚的及时性以及法律援助辩护人提出的从轻情节,最终在梯度中确定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的刑罚。温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肖曼曼在辩护中提出的从犯认定与缓刑适用意见,与法院的裁判逻辑形成呼应。裁判结果于2026年4月10日作出,各被告人均未当庭表示上诉。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共同犯罪中的参与者,不要以为“只是帮了个忙”就能置身事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认定不看头衔看行为,只要明知他人以合同为幌子骗取财物仍提供帮助或参与分利,就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八名被告人来自不同省份、职业各异,但均因在同一链条上的不同环节参与而获刑,即便最终适用缓刑,定罪记录与罚金刑仍会留下实质影响。对于已经涉案的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赔、自愿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但如何认定从犯地位、如何计算退赔金额、如何与检察机关有效沟通量刑建议,需要专业判断。温州诈骗罪辩护律师肖曼曼,执业5年,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长期办理民商事与刑事案件,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及刑事辩护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实务经验,办案注重细节梳理与证据分析,善于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为当事人厘清责任边界。若身边有人因类似情形接到公安机关通知或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尽早咨询专业律师,比自行揣测更有利于厘清法律后果。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