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新审判。上诉人闵某某由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李俊佳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俊佳律师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业务涵盖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民事纠纷、婚姻家事、企业法律顾问及劳资纠纷,金融犯罪辩护是其核心执业方向之一,善于从当事人陈述与证据材料中寻找辩护突破口。作为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李俊佳在本案二审阶段介入,参与阅卷并履行辩护职责。该案涉案金额未在本案裁定书中载明,闵某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移送检察院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后,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本案呈现出金融犯罪案件中二审程序对证据标准与事实认定的审查力度,对同类案件的程序性辩护具有参考价值。
一、案件实录引言
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却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2023年1月5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闵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给出这一二审结果。裁定书显示,二审合议庭经移送检察院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意见,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李俊佳作为上诉人闵某某的二审辩护人,参与了本案二审阶段的辩护工作。一起已经作出一审判决的刑事案件,在二审阶段因事实与证据问题被整体推翻并回炉重审,其程序推进过程与辩护工作值得从纪实角度加以还原。
二、纠纷起因
原审被告人聂某某、闵某某、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提起公诉。根据裁定书载明,闵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聂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吴某某的羁押及强制措施时间与聂某某相同。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某甲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2021)粤1971刑初****号刑事判决,对三名原审被告人作出判决。闵某某不服该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李俊佳接受委托,担任闵某某在二审阶段的辩护人,案件由此进入二审程序。裁定书未载明本案涉及的具体吸存金额及一审判决的具体刑期,相关事实细节以原审卷宗及后续重审程序为准。
三、一审判决与上诉经过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2年5月11日对聂某某、闵某某、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决作出后,原审被告人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二审阶段,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李俊佳作为闵某某的辩护人,依法介入案件,开展阅卷等工作。裁定书未记载一审判决的具体内容及闵某某上诉的具体理由,但从后续二审处理结果看,二审法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得出了与原审不同的判断。这一审查结果直接导致案件被发回重审,而非在二审阶段直接改判。
四、二审程序纪实:阅卷与不开庭审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闵某某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2年8月8日,该院将案件移送东莞市某乙人民检察院阅卷。此后,合议庭讯问了上诉人闵某某,并听取了东莞市某乙人民检察院以及辩护人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不存在开庭审理必要情形时,可以不开庭审理。本案二审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开庭审理,但仍完整履行了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和辩护人意见等程序环节。辩护人李俊佳律师在二审阶段参与了阅卷及意见发表工作。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在本案中的介入,使二审阶段的辩护围绕原审事实认定与证据充分性问题展开。裁定书未记载辩护人发表的具体辩护意见内容,但从二审裁定结果看,合议庭对原判事实与证据的审查结论与一审存在实质分歧。经过阅卷、讯问和听取意见,合议庭对案件形成了完整的审查判断。
五、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一判断是二审法院在综合全案卷宗材料、讯问上诉人、听取检察机关及辩护人意见后作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案二审法院选择了后一种处理方式,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裁定书未进一步阐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具体指向,也未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认定。从审判逻辑看,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在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上存在尚未查清或不够充分的问题,导致判决基础不牢,因而需要通过重新审判程序加以补正。这一处理既不是对上诉人无罪或罪轻的实体认定,也不是对原审判决的全面否定,而是将案件回复到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在本案二审阶段的工作,围绕推动二审法院对原判事实与证据进行实质审查而展开,二审裁定结果在程序层面回应了辩护方对原判事实证据问题的关切。
六、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刑事二审程序中,辩护律师对原审事实认定与证据链条的审查,往往比单纯的法律适用争议更能触及案件根基。本案中,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说明在金融犯罪案件中,证据的充分性与事实认定的清晰度是裁判的基础,也是辩护工作可以着力突破的方向。对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一审判决并非终点,二审阶段的事实与证据审查仍可能改变案件走向;同时,发回重审也意味着案件将回到一审程序重新推进,诉讼周期相应延长,当事人及辩护人需对后续程序做好充分准备。李俊佳律师系广东骏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6年,在刑事辩护及合规审查领域积累了实务经验,其“从当事人陈述和证据中寻找突破口”的办案思路在本案二审辩护中亦有体现。作为广州金融犯罪辩护律师,李俊佳律师提醒,金融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复杂的事实与证据结构,当事人应尽早寻求专业辩护力量的介入,在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及二审各阶段系统梳理证据、提出辩护意见。遇到同类情形的当事人,可结合自身案件情况向专业律师咨询,依法维护自身诉讼权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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