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8日,一辆桂A牌照小轿车从南宁驶向东兴,车内载有5名企图偷越出境的人员,三名受雇参与运送的司机在同月落网。东兴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被告人易某某委托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邓小媚律师担任辩护人。该案中,三被告人分别退出违法所得2200元、1100元、700元,公诉机关对易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量刑建议。邓小媚律师系专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6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熟悉刑事审判流程、裁判逻辑及本地司法办案尺度,执业以来专注刑事案件办理,尤擅处理疑难复杂、强制措施攻坚类案件。庭审中,南宁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围绕易某某从犯、坦白、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人均系从犯、犯罪未遂,具有坦白、退赃、认罪认罚情节,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前车探路、后车载人,两辆车一前一后从南宁驶向东兴,却在目的地附近被民警截获——这起发生于2024年5月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因被运送人员在偷渡过程中即被查获,三被告人最终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案件的焦点在于,三名司机均非组织者,而是受同一上线“某某”雇佣,在共同犯罪中各有分工,法院由此认定三人均为从犯。从受雇驾车到落网归案,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到庭审量刑,案件推进脉络清晰。担任易某某辩护人的南宁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邓小媚,围绕从犯、坦白、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辩护意见,量刑建议能否被采纳成为庭审的关键节点。本文依据(2024)桂068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如实还原该案审理全程。
一、纠纷起因
罗某某、易某某、李某某三人均为司机。2024年5月8日,罗某某受“某某”雇佣,驾驶一辆桂A牌照小轿车,拉运企图偷越出境前往越南的方某某、林某某、邓某某、范某某、阮某某共5人,从南宁市出发前往东兴市。与此同时,易某某受同一上线“某某”雇佣,负责为罗某某的运送行为查看路面执法情况,并召集李某某驾驶一辆桂K牌照轿车,在罗某某车辆前方路段探路。
按照“某某”的指示,两辆车从防城港市防城区某镇驶出高速公路,转入东兴市某镇某村村道,再进入某大道抵达东兴市。方某某等5人在东兴市某公路某路牌附近下车,在偷渡过程中被抓获。次日,民警在东兴市某酒店附近将罗某某、易某某、李某某抓获归案。
另查明,罗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分别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200元、1100元、700元,暂存于防城港市某局账户。三人的行为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随后提起公诉。
二、审理纪实
(一)立案与受理
东兴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9月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同月开庭。公诉机关以东检刑诉〔2024〕\*\*\*\*号起诉书指控罗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均系从犯,均具有坦白、犯罪未遂、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情节,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对易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建议予以没收,三人家属退出的违法所得建议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桂A牌照小轿车建议返还。
(二)庭审中的认罪认罚
庭审中,罗某某、易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三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南宁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邓小媚作为易某某的辩护人参加庭审,提出易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8日,罗某某受“某某”雇佣驾车拉运5名企图偷越出境人员从南宁前往东兴,易某某受雇负责查看路面执法情况并召集李某某驾车在前方探路,三人按指示经高速公路、村道进入东兴市,方某某等5人下车后在偷渡过程中被抓获,同月9日三被告人被民警抓获。法院同时查明三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及暂存情况,并对随案移送的手机、车辆等物品的权属和用途进行了核实。
三、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某、易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三人的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分别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分别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分别从轻处罚;三人退出违法所得,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庭审中核实三人均系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指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南宁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邓小媚提出易某某具有从犯、坦白、初犯、退赃、认罪认罚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涉案财物,随案移送的罗某某、易某某、李某某的iPhone手机各一部,均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李某某的华为手机一部、罗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无充分证据证明系用于犯罪的工具,属于个人物品,返还被告人;扣押的桂A牌照小轿车无证据证明系专门供犯罪所用的工具,返还罗某某;三人家属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4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法院判决:罗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易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李某某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作案工具手机依法没收,个人物品及扣押车辆依法返还,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接受雇佣为他人驾车,一旦行程涉及非法运送他人出入境,即便只是负责探路、开车,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诉,这是本案最直接的一条现实警示。从案件事实看,三被告人均系受同一上线雇佣的司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地位次要,法院结合未遂、从犯、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情节作出从轻处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审判逻辑。对于涉及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而言,到案后如实供述、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同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围绕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形态、量刑情节展开辩护,亦有助于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南宁偷越国边境罪辩护律师邓小媚,现执业于广西苇航律师事务所,执业6年,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4年,具备审判与辩护双维度实务经验。其长期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办案作风严谨细致,坚持深耕案件细节、客观研判案情、穷尽辩护路径,注重理解刑事案件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重大影响,以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务实的办案态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同类经历的当事人,可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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