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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李沧区税务局于2026年3月收到上级推送的税收风险线索,对青岛市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实施核查。A公司主营产业园区房产管理和租赁、资产管理等业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风险线索显示,A公司其他应收款占收入比重异常。税务人员调取税务登记、财务报表、申报和发票数据后发现,企业近3年其他应收款挂账金额分别为5.23亿元、7.31亿元、7.65亿元,同期营业收入仅7400万元、7600万元、7500万元,应收款规模远超营收体量。

风控人员实地核查出租台账、租赁合同和收款记录,确认租赁业务真实,租金收入已全部申报,大额其他应收款并非未收回的租金。进一步追踪资金流发现,A公司先后于2020年4月、2021年6月、2021年8月从金融机构获得8亿元、5亿元、4亿元贷款,合计17亿元,到账后分多个批次全部转入4家企业对公账户,金额与“其他应收款”科目完全吻合。

经约谈,企业财务负责人李某承认,这些贷款无偿出借给集团内部4家关联公司,未收取利息。企业认为,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且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无需缴税。税务机关核查确认4家企业与A公司属同一集团关联企业,增值税方面不需补缴。

但风控人员认为,A公司向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利息处理不合规。企业每年产生约1.2亿元利息,全部列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导致长期亏损。税务机关认定该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要求企业作纳税调减,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合计5100万元。目前,案件正在执行中。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第十条第八项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本案中,A公司将金融机构贷款无偿转借集团关联方。增值税层面,集团内无偿借贷符合免税条件,无需缴纳增值税。

但企业所得税扣除讲究相关性原则。A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贷款资金并未投入自身经营,而是无偿提供给关联企业使用。对应利息支出没有为A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辩称还有融通资金和投资业务。税务机关指出,从税务登记和申报数据看,企业以不动产租赁为主营,并不需要大量贷款资金,利息与主营业务无关,该主张未被采纳,企业需对已扣除的财务费用作纳税调减。

案例启示

有些企业误以为集团内部无偿借贷享受增值税免税,对应的利息就可以税前扣除,却忽略了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性要求。

集团企业资金拆借时,要区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不同政策口径。向关联方转借银行贷款,即便不收取利息,也要评估利息支出是否与本企业经营相关。不属于自身经营耗用的贷款利息,不可直接税前扣除。

财务人员要关注费用扣除的底层逻辑,不能简单套用单一税种政策。发生集团资金往来时,应留存股权架构、资金流水等资料,防范纳税调整风险。

版权说明

本文来源:中国税务报,关注【明税】订阅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