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炎升,男,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孙炎升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孙炎升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孙炎升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孙炎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3年10月11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内,孙炎升控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操纵相关股票。操纵期间,孙炎升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相关股票交易价格及交易量,违法所得合计15,830,793.4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金流水、相关协议、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孙炎升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孙炎升在陈述申辩与听证中主要提出:本案证券账户实际控制人认定错误,请求免于处罚或作为共同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经过补充调查及复核,我局认为:本案认定孙炎升实际控制使用涉案账户交易相关股票系综合了在案多个证据,足以认定。孙炎升主张其不具有账户控制权,我局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于孙炎升单次违法所得超过100万元的行为,对孙炎升没收违法所得15,085,008.36元,并处以45,255,025.08元的罚款。
二、对于孙炎升单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行为,对孙炎升没收违法所得745,785.12元,并处以3,000,000元的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孙炎升没收违法所得15,830,793.48元,并处以48,255,025.08元的罚款。
鉴于当事人孙炎升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照《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孙炎升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止交易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上市或者挂牌的所有证券。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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