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某建筑企业被出租人、项目人员共同起诉索要77万余元租赁费用,面对合同盖有企业公章、存在转账记录的不利外观,代理律师从合同磋商、交付全链条拆解事实,辨析表见代理构成要件,最终帮企业完全脱离案涉债务。

建筑工地上的设备租赁签字盖章环节,稍有不慎就可能让远在项目之外的企业背上数十万元的莫名债务。邳州本地一家建设企业就遇到了这样的麻烦,两名上诉人先后主张企业是案涉租赁合同的实际承租人,要求其支付合计77万余元的租金、违约金及租赁物损失赔偿。
作为江苏景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9年起正式执业的刘斌律师接到这家企业的委托,从头梳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他先是把当事人能提供的所有材料逐一铺在办公桌上,包括案涉合同文本、此前的付款流水、企业与项目对接的所有零散记录,第一时间确认了两个核心事实:案涉租赁业务从最初的价格磋商、钢管扣件交接,到后续每一次对账结算,全程都只发生在出租人和项目上的个人B某之间,这家企业从来没有派人参与过任何一个租赁环节的协商。刘斌律师很快锚定了本案的核心抗辩方向。
此前多年办理建设工程相关纠纷的经验,让刘斌律师很清楚这类案件的争议痛点:原告方只要拿出盖有企业公章的合同,再配上一笔企业直接转出的付款记录,法院很容易倾向于认定企业属于实际承租人,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要推翻这套证据链,不能只口头否认,必须拿出完整的相反事实链条。他随后逐一核对每一笔租赁物的进场签收单据,所有签收人都没有企业的正式授权文件,每一张结算单上的签字主体也都是B某个人,没有任何企业工作人员的署名。针对那笔被原告反复提及的企业转账记录,刘斌律师也找到了对应的佐证材料,证明该笔款项只是企业按照B某的委托代为支付,本质上属于代付行为,不能直接等同于企业作出了成为租赁合同主体的意思表示。
进入一审庭审阶段,刘斌律师从三个层面清晰展开抗辩:第一,案涉租赁关系的全部实质履行行为都在出租人与B某个人之间完成,企业从未参与任何租赁事项的沟通;第二,B某并非该邳州企业的在册员工,也从未拿到过企业出具的对外签订租赁合同的授权文件,其签约行为完全不属于职务行为;第三,即便案涉合同上出现了企业公章,结合合同磋商、履行的全部细节,出租方没有任何理由相信B某有权代表企业签订该份合同,不满足表见代理的法定构成要件。一审法院最终全部采纳了这套抗辩逻辑,直接驳回了原告对该企业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和B某均不服一审裁判结果,双双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出租方坚持主张加盖公章和转账记录足以证明企业是承租方,而B某则直接改口称自己是该企业的员工,所有签约行为都是履行职务,相关债务应该全部由企业承担。面对两方同步加码的上诉意见,刘斌律师没有调整核心抗辩思路,反而针对两方的上诉理由分别补充了对应的事实细节:针对B某提出的员工身份主张,他提交了该企业近三年的全部职工社保缴纳记录、工资发放台账,证明B某从未进入过企业的正式用工体系,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的基础;针对出租方提出的转账即为承租合意的主张,他梳理出该企业与B某之间其他项目的往来明细,证明该笔转账本质上是B某从企业支取的劳务款,直接转给出租人冲抵部分租金,不属于企业自身的履约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全部事实后,仅对一审判决里已付款中运费抵扣的金额作出微调,变更了B某个人需要支付的租金基数,对邳州C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付款、赔偿责任的一审判项完全予以维持。办完这起案件后,刘斌律师还特意整理了一份建筑企业项目用章及对外付款的注意事项,交给客户的行政和项目管理部门,提醒他们后续在类似场景里提前设置审批流程,避免再出现类似的证据隐患。
处理这类纠纷,不能只盯着公章和转账两个孤立证据,要顺着合同订立到履行的完整流程还原事实全貌。这是刘斌律师从这起案件里得出的最直接的执业体会。执业至今,他扎根邳州本地法律服务市场,除了建设工程领域案件,也办理过大量刑事辩护、家事纠纷、人身损害及合同事务类案件,很多案件都需要在看起来对当事人极度不利的证据外观下,找到被忽略的事实细节,进而理顺法律关系,剥离掉不属于当事人的责任。这起77万余元的建筑设备租赁纠纷案办结后,该企业后续陆续调整了项目用章审批、对外代付费用的全流程规则,近两年再也没有遇到过类似的莫名涉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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