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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燕梳师院
2024年7月,在公司领导的推荐之下,某保险公司的法务吴女士把一份自己整理加工过的稽核问题数据表上传到一个第三方的人工智能平台上,用来帮助制作PPT、分析数据。对她说来,这只是很平常的一种“提高效率”的做法。
一个月之后,公司就以“严重违反信息安全相关规章制度”为由,给其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予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吴女士不服,将公司告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年终奖金差额、绩效工资以及工资损失。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三道关口没过,法院认定“违法解除”
朝阳法院没有笼统讨论“AI该不该用”,而是把争议拆成三个具体问题。
第一,有没有主观故意。公司自己规章制度里,把“主观故意”列为违规认定前提。法院查明,吴女士用AI是领导推荐、用于本职工作,无恶意泄密意图。
第二,红线有没有事先画清。公司虽有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但内部规范从未明确禁止第三方AI辅助办公,也没出台AI场景专项规则,更没做过专项培训。“不能等出事再倒推违规。”法院认为,公司无权事后单方认定员工违纪。
第三,有没有实际损害。公司主张“AI平台会留存数据,有泄露风险”,但始终未能证明上传文件属于核心保密信息,也没举证信息外泄、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风险推定”不等于“事实损害”。
一审认定:公司解除违法,撤销原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吴女士相应工资损失与绩效、年终奖差额。判决已生效。
AI进办公室,规则得走在前面
本案不是不承认企业有信息安全保护的权利,而是在一个边界上做了界定:即员工没有明显的过失,在没有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利用AI来完成工作,并不属于严重的违纪行为。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人工智能已经从前台销售业务深入到中后台的合规管理当中去了。从监管层面上看,《银行业保险业人工智能安全开发应用指导意见》也已经提出“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在提倡提高效率的同时,不能用含糊的保密条款来进行事后的追责。
技术跑进办公室的速度,比制度快。AI做PPT本身不是错,错的是规则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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