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刚在直播平台认识阿花,
三个多月以来,
两人网上聊天甚欢。
阿刚陆续打赏“钻石”24万个,
他以为两人在“谈恋爱”,
阿花言明仅是普通朋友,
两人为此产生矛盾。
阿刚打赏的费用能退还吗?
请看本期案例。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原告阿刚(化名)通过某直播平台认识被告阿花(化名)后,彼此甚有好感,阿刚陆续在被告的直播间内充值为阿花打赏“钻石”240508个,价值人民币约24050.8元(该直播平台公示的虚拟货币兑换比例显示“钻石”与人民币按10:1兑换),被告阿花实际可获得40%的收益(直播平台提取50%,账号运营服务提取10%)。
在此期间,原、被告添加为微信好友,双方经常通过平台或微信聊天,言语较为亲昵,被告有时私下要求原告在其上播时打赏,但原告没有直接给付过被告财物。为此,原告想与被告把“恋爱关系”明确下来,但被告认为双方并不合适,且原告打探被告家人信息,遂在微信拉黑了原告。2025年4月4日,原告到被告家中寻求“给个说法”,双方产生矛盾,经调解无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打赏金额25000元,并承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出的律师费用1400元。
邵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阿刚的网络打赏行为是否属于受欺诈或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被告阿花是否应当返还打赏的费用?
本案中,原告阿刚在抖音平台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在被告阿花的网络直播间打赏,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双方已获得直播互动、情感陪伴等对价服务,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三个多月中多次打赏的行为具有自主、自愿性的特点,该打赏行为与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单方面付出的特点存在显著不同,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2024年11月至2025年2月期间,原告向被告累计打赏24050.8元,被告实际获利在1万余元,在此期间由于双方感觉良好,且私下交换了微信,导致原告投入了较多的情感因素,双方虽无直接钱财往来,但被告曾在私下说为了活跃直播氛围,要求原告在其上播时打赏,存在一定的诱导原告消费行为,该行为有失妥当,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此外,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其支付律师费用14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一、被告阿花返还原告阿刚2000元;二、驳回原告阿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内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消费行为与赠与行为是不同的两类型为。赠与行为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他人,而他人表示接受这一给予的实际活动或动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人表示无偿赠与,受赠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其具有单务性、无偿性和不要式性。
视频打赏是一种基于虚拟礼物经济的数字内容消费行为与社交互动模式。它既是观众认可创作者价值、建立情感连接的方式,也是直播平台与主播实现商业变现的核心手段。
本案中,原告阿刚通过网络平台充值兑换虚拟礼物在被告阿花的视频直播间打赏,本质上属于网络服务合同中的消费行为。被告虽有在微信聊天中采用一些亲昵的语言让原告在其上播时进行打赏,但原告的打赏未明显超出正常娱乐消费水平,其实质行为与主播没有突破正常粉丝的互动范畴。原告不能仅凭双方在网络聊天中的暧昧言语,就认为自己与被告已确立了“恋人”关系,亦不能将其打赏的行为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或附条件的赠与。故法院对原告阿刚提出的要求被告阿花返还他直播打赏的全部款项和因此产生的律师咨询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本案被告以活跃直播氛围为由,私下主动要求原告定点上播打赏,存在主观诱导、助推冲动消费的不当行为,违背直播行业良性交易秩序与公序良俗,行为具有不当性、可责性。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财产处分负有审慎注意义务,非理性大额支出亦存在一定的自身过错。综上所述,本案结合被告实际获利金额、双方过错程度、交易背景及线下见面等情况,法院酌情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00元。
法官提醒:平台直播打赏具有强烈的娱乐属性、社交属性和竞争机制。真正的感情不需要用虚拟礼物来证明。理性消费、量力而行才是参与打赏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网络平台用户在打赏时应当预见到这是一种消费行为,而非缔结婚姻的定金或彩礼。同时,作为直播从业者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诱导他人进行不合理消费。
延伸扩展
网络直播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平台、主播、打赏参与者三方均要尊崇法律规制,明晰权责边界,共同维护清朗有序的网络直播生态。
1.平台与主播法律关系及结算方式。平台与主播合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大多为民事服务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平台无需承担工资、社保等劳动义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平台需公示分成规则、留存结算台账;签约公会主播收益由公会二次分配,权利义务应对以书面协议为准。
2.视频网络打赏法律属性与禁止红线。一般情况,打赏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追认的大额打赏无效,监护人可申请退款。《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严禁主播暗示、诱惑用户大额非理性打赏或以虚拟身份信息打赏。
3.平台与公会应遵守相关税收规定。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平台、公会应依法预扣预缴个税,不得借合同转嫁纳税责任。平台要强化公会监管,整治虚夸收益、克扣报酬、畸高违约金等乱象。产生收益纠纷,可申请平台调解,调解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来源:湖南高院、邵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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