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在公关】设为“星标⭐”
第一时间收到公关知识
我是爱看政策的姚素馨
来自遵纪守法的啊嘿哒公关
“媒体”会来“敲诈”企业,在公关行业不算秘密。没被要过钱的公关,职业生涯都不算正式开启。
10月以来,零星、陆续有在传,一批财经自媒体账号和它的所有人要完犊子了。
把事情正式搬上台面的,是10月21日上海闵行警方释放的《》官方信息。
10月25日,财新出手,发布《》,大大咧咧贴出来了一份原本都在私下传来传去的名单。
其实,可能还有这家。
这篇推送,可能能给平时命好,不太熟悉这块的同学们,补一些知识点。同时,也补一个观点,我跟财新这位作者看法一致,认为这是“上面铁了心要整治整治”的信号。
01
先从目前唯一有通报的案例看起,估计很多人都知道是哪家了。
闵行警方这边出来的文章,开头是这样的:
开宗明义,该说的都说了。
最显眼的,就是“舆情敲诈”和“犯罪团伙”这几个字了。公告该很清楚,这是定性。
有的公关干了很多年,和法务一起,也就一个函连一个函,一个声明又一个声明的发,逼急了最多红着眼向平台喊话:你怎么还不封他的号,再这样我连你一起告。
折腾来折腾去,就是“造谣”、“名誉侵权”等民事诉讼。
这次,直接就是要入实刑的“网络舆情敲诈犯罪”。
02
说了企业“不爱听的”,也是警察蜀黍说的“制造负面舆情”,如何游走在“敲诈勒索”、“造谣”、“名誉侵权”呢?
注意,为了方便理解,以下讨论只涉及企业相关范畴,不扩展至公共事件和个人,不牵扯有竞品出钱的“黑公关”模式。
就直接跟涉事企业有关的,我们搓了张图。
说下每个“款”的重点:
“敲诈勒索”,核心是看要不要钱,与拿来敲诈你的是信息“是真是假”无关。
企业被敲诈,即不等于企业干了那事,也不等于企业没干那个事情,只说明“被迫付钱”了。
另外,不要以为明明没干,怎么还会被敲诈成功,澄清一下不就行了,企业是不是傻,公关是不是吃屎的。
干过公关1个月,这辈子应该都不会说这种话了。
03
“名誉侵权”,核心是看是否侵害名誉。
注意,侵害就是侵害,用真话和假话,都可以造成侵害。
有个不太精准的分法,“说瞎话”(假信息)的是诽谤,“说脏话”(真信息)的是侮辱。
诽谤比较好理解。只要注意一点,进行诽谤,不一定就会订成“诽谤罪”,还是得看程度。
稍微复杂一点的是“侮辱”。
举个例子,某家企业新的年报,业绩下滑50%。
你写“业绩下滑50%,太差了,简直了,活久见,我当时是脑子抽了才会买他家。”放一百个心,绝对言论自由范围以内。
你写“业绩下滑50%,这个公司里的人脑子里装的都是屎吗,他们应该去死啊。”肯定有侮辱性了。
所以,名誉侵权的限制,绝不是不让说“业绩下滑50%”这样的事实性信息,而是不能说脏话、辱骂、诅咒等等。
饭圈现在对于“告名誉侵权不等于事情本身是假的”这个知识点掌握比较透彻,经常可以看到这样的对话。
吴亦凡对此普法贡献很大。
04
“造谣”,那一定是假的。
但,“造谣”只能是吃饱了撑的,或者为了给自己引流升番。
“造谣”一旦跟“直接来钱”有关,就不是“造谣”了。
拿A企业的钱,造谣B企业,情节严重,适用的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不是诽谤罪,诽谤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不存在A企业,造谣B企业之后,逼迫B企业给钱,就是本文核心要说的“敲诈勒索”。
05
回来细看闵行警方发布的这个案例,明确说了,搞自媒体账号的这些人是“网络舆情敲诈犯罪团伙”。
一旦算作“敲诈”,就轻不了。
即便是在上海,好像50万以上就算“数额特别巨大”。1100万肯定就是最高档,缝纫机10年以上踩起。
还有,不是一个两个,是直接带走“10名犯罪嫌疑人”。
不管这家公司实际上多少人,涉案的肯定不只是杨老板了,肯定牵扯打工人了。
同事还查了查,说敲诈来的“违法所得”,如果用来发工资,还有可能被“追缴”,一整个无偿上班,还倒贴蹲几年,辣手哦。
06
警方把这叫做“新型舆情敲诈”,其实是我入行时候就有的东西。
都知道的老东西,为什么要大张旗鼓拉出来拆解,因为这波案例的释放,可能给了一些新的“明确指标”。
第一个指标,不看是否主动要钱。
找企业要钱,直接说“我要多少多少”的,一听就是外行,比野路子还要野路子。
一直以来,似乎有个默认,只要不张嘴说“要钱”,就能免责。
这个“规避”,现在不成立了。
看下闵行警方的说法:
“通过网络账号批量对外发布,制造舆情压力胁迫企业‘花钱消灾’。”“涉事企业为减少负面消息对公司上市的影响,在发现负面文章后主动联系删稿。这时,犯罪团伙则借机抛出服务方案。”
看明白了吗?“制造舆论压力胁迫”就算,等着企业“发现负面文章后主动联系”,“借机抛出服务方案”就算。
在警察蜀黍眼里,这些小手段根本没有什么“规避”作用,而是“新型舆情敲诈”的“典型特征”。
07
第二个指标,不看后续知否再发正面。
又是一个长期“默认”,删“负面”之后,发“正面”,属于很明显的。
当然,“发负面-签合同-删负面-发正面”这种完全链路的,简直是给警察蜀黍送案例。闵行警方也贴了相应截图。
“只删不发”,似乎更加“隐形”,其实也是更常见的状态。
但……好像也不行了。你仔细看警方蜀黍的说法:
发正面,“相关款项到账后负面文章随即下架,正面报道便接续上线”,“敲诈”实锤。
不发正面,“在提供“免费删帖”的同时,诱导企业签订协议并支付10万至15万不等的服务费用。嗣后,犯罪团伙也无真实提供服务的情况。所谓的服务费其实质是洗白删帖费。”依然“敲诈”实锤。
两头堵。
08
第三个指标,不看是否捏造事实。
仔细看关于这个自媒体账号写了什么的描述:
“批量发布涵盖企业经营概况、财务报表、业务布局、产能情况的内容”,呃……那个是不能发的,这么叙述,就是为了说明老是发、一直发、哐哐发,结合后面的“现场扣押百余份合作协议”,突出的是他们老吃老做,目的明确。
“部分唱衰企业经营前景”,“唱衰”是什么程度的,公关都能懂吧。
“以企业公开披露的经营数据为基础,撰写分析文章,刻意夸大经营风险,强行加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盈利下滑、团队专业能力不足等负面表述”,我知道企业看到这些会不开心,但这些只要不去要钱,投诉都投不掉的。甚至,很有可能,就是正规投诉投不掉,才“签合同”的啊。
觉得我选择性引用的,点这里跳。确实没说“编纂、捏造事实”。
换句话说,抓“敲诈”,不看用来敲诈的素材,是不是真的。
再换句话说,报案“敲诈”,按照逻辑理解,应该不用担心警察蜀黍查你公司的事儿。
行吧,退一步,实在生气,都别活也是一个选项。
09
第四个指标,不看是否针对性发布。
这个自媒体是“撒网式”发布的,“利用多个网络账号累计发布各类涉企文章3000余篇,涉及500余家企业”,行动时候“查扣拟在近期发布、针对企业的负面稿件18篇”。
以前比较多的是有预谋有明确对象的,现在有了AI,可能“通杀”也不是不行。
这样子的话,其实不需要“完整证据链”确认是针对某一家,给钱就算。按照百余份“合作协议”,一个一个排查就行。
10
10月21日看到这篇文章之后,我和资深记者、自媒体大V、财关公司、金融企业的公关,在小窗里聊了半天,觉得是明显的风向,因为“力度”超过常规。
平时企业要找媒体发点什么,一审判决之后是“基本的”。这次“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除了隐匿账号名字,其他都发了出来。
大概拉了一下发布情况:
10月21日11:30,上游首发《炮制负面文章敲诈企业 上海警方捣毁一网络舆情敲诈团伙》;
15:20,看看新闻《专挑IPO关键阶段炮制负面文章 借机敲诈勒索企业》;
15:23,澎湃新闻《涉案金额超1100万元,一网络舆情敲诈团伙被上海警方捣毁》;
17:41,警民直通车闵行《专门敲诈勒索即将上市的企业,这帮人写写文章就“赚”了1100万》;
18:21,新民晚报新民法谭公众号《瞄准IPO筹备企业炮制负面文章,上海警方捣毁一网络舆情敲诈团伙》;
19:32,央视新闻《瞄准IPO企业炮制负面文章 上海警方捣毁一网络舆情敲诈团伙》。
不算很多,但都正正规规,有影响力。
11
另外,直白说了“级别”。
看清楚哦,这是当作“闵行公安分局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说的案例。
发布负面信息,拿了企业给的钱后“闭麦”,是跟在街上收保护费的“古惑仔”一样,属于要被扫除的“黑恶势力”。
闵行公安也就是做了一些“深化”工作的执行端。
来看一下这个专项的级别。
而且,是斗争哦;斗争的重点里,明确提了“舆情敲诈”哦。
12
各地公安应该有在努力落地,并且各凭本事。
比如,闵行警方是“围绕新型舆情敲诈线索,加大社区及企业走访排查力度”,才发现的目标,算是新进货的。
再比如,文章开头说中某网,“疑因前期投诉纠纷、内容违规历史,被正式纳入本次重点整治名单。在原有企业投诉线索基础上,警方进一步深挖彻查”,是被算总账了。
大家推测到底多少自媒体“被端”的方式,其实就是财新说的,看9月中旬、下旬突然停更的。
13
警察蜀黍呼吁企业报案,也说得挺清楚。
挺恳切的。
14
这两年,保护营商环境的举措很多。
我比较同意财新的这段分析,直接贴了。
财新的结论是:“调查力度与规模为近年来罕见。”
15
这跟公关要干的活儿,有什么关系?
直接来看,打击“舆情敲诈”,对苦于“被讹”的公关来说,肯定属于重大利好。(内外勾结、出卖公司的不算。)
可以高兴一下,但不要太高兴。
公关擅长精读文本,预测后果,并且保持情绪稳定。所以,很快就会发现几个问题:
首先,你想清楚,你家遇到的麻烦,有多少属于“敲诈勒索”?
IPO阶段的企业,金融领域企业,风口上的领域,被讹的情况比较集中。其他企业,就算把
“敲诈”都扫除干净了,又能怎,直播没人看还是没人看,用户要骂你还是要骂你,东西卖不掉还是卖不掉。
16
其次,有被抓到把柄的事儿,就算自媒体没了,事儿本身还在啊。
其实主业就是“敲诈”模式的号,绝大部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大号,腰部以及腰部以下居多。
其他还有大把账号,不敲诈勒索你,依然可以写啊。
比如,正经媒体。
比如,头部账号。
比如,我们这个小破号,写的每个案例,都不是为了敲诈企业,也没签过只收款不用干活的合同。
说句难听的,遇到不要钱的,有些企业死得更快。
17
第三,一定会有脑子不清楚的领导,以后看到关于自家的负面,一概认为是“敲诈勒索”,让公关直接去报案。
苍了天了。
相比敲诈,我做公关,更怕“一概认为”,只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解释舆情世界,等于送死。
18
第四,投放“自媒体”的审批难度,有可能会增加。
被写负面的企业,和写企业负面的自媒体,谁先没了,不都好说。
遇到账号没了,花过钱的企业还有可能被叫去谈话。
这预算还批得下来吗?
19
怎么处置某个“负面”,对于公关来说,不管多有经验,每次也是咬牙下决定的。
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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