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

不久前,江苏无锡,业主张某在小区地下非机动车库驾驶电动车起步后转向,因地面湿滑导致车辆后轮打滑、车身失控侧倾,从而摔倒在地,就医诊断为椎体骨折。

事后,张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本身亦有一定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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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张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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