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北坡二小募捐18万,校长那句你小孩哪个班的离犯罪有多远
广东湛江遂溪县北坡镇第二小学改造教室线路存在资金缺口,于是通过北坡镇教育促进会呼吁家长、校友及爱心人士“自愿捐款”,不限金额,一毛、两毛、一元、两元都可以。倡议书结尾附北坡镇教育促进会秘书袁某某的个人微信收款二维码,并要求家长填写班级、家长姓名及电话。
事情被曝光后,当地教育局回应:明令禁止,勒令退款。但同时,教育局又表示,对教育促进会“无法约束”。
记者以家长身份致电教育局反映后,随即接到校长电话:“你为什么打电话到教育局,你小孩哪个班的?”
这个电话,让人不寒而栗。小孩在哪个班,与募捐是否合规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校长如果试图回应质疑,合理的做法是说明募捐的起因、资金的用途、为什么没有走财政渠道,或者解释倡议书中的“自愿”如何被保障。这些问题他一个没回答,反而选择了一个与话题本身无关的信息:孩子的身份和位置。
结合之前有家长反映,不捐或者捐的少,孩子会被点名批评。不同的情景,指向同一个事实:一场名为“自愿捐款”的活动,直接决定了学生在校的处境。
这就是为什么这句话比募捐本身更值得追问。募捐的合规性问题,可以通过退款和禁令来解决。倡议书可以被撤回,钱可以被退回,校长可以被约谈。但一种把学生作为筹码来回应质疑的习惯,退款退不掉。这种习惯,不需要被制度化,但却比任何制度都有效。
法律上判断“变相摊派”,核心困难不在于学校是否明确“必须捐”,而是“不捐”的选项,能否被行使。“小孩哪个班的”这句话,当家长的都懂,它不构成强制,但它让“不”需要被权衡。
校长目前的言行还不构成受贿罪或贪污罪,但已经游走在职务犯罪的边缘。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五十六条规定,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校长那句“逼不得已才推广”,并不是法律上的免责理由,办学条件保障的法定责任在政府教育经费预算,不在家长。如果后续调查发现募捐资金被截留、挪用,或者以“自愿”名义强制摊派并从中获利,相关责任人员就可能从行政违纪滑向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值得追问的是信息流转。记者以家长身份致电教育局反映情况,电话刚挂,校长就主动来电问“你小孩哪个班的”。举报人或家长的身份信息,从教育局内部流转到了学校。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合法持有的家长信息,只能用于教育管理本身,不得向被举报的学校或个人提供。如果查实教育局有人把举报人信息转给了校长,不只是工作纪律问题,情节严重的可以入刑。校长拿到信息后不是解释募捐合规性,而是先确认“你是谁的家长”,这种反应本身就是在威慑潜在的举报者,让其他家长不敢再向教育局反映问题。
募捐不进学校账户,进了“北坡镇教育促进会”,看起来是规避了学校不得收费的规定。但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禁止的是以任何方式向家长摊派费用,换一个收款账户并不能改变摊派的性质。慈善法规定,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不得开展公开募捐;教育促进会是否具备公开募捐资格、资金使用是否受监管、校长或学校关联人是否实际控制该促进会,这些都是需要追查的问题。
如果促进会只是学校的白手套,捐款被截留、挪用,相关责任人员同样可能构成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所谓“自愿”,在家长必须签字留电话、孩子在校处境与捐款挂钩的现实下,从来不是真正的自愿。
不到一个月,同一个县第二次发生同类事件,说明这不是个别校长的个人选择,而是基层学校把募捐当惯例的系统性问题。退款和禁令只能解决这一次,要止住下一次,就得让每一个试图把学生当筹码、把家长信息当工作资源、把促进会当白手套的人,真正意识到这些行为背后可能站着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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