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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26〔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全面实施以来,各级人社部门加快推进任务落实,工伤保险协议机构覆盖面持续扩大,全国结算“一张网”基本形成。为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管理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备案范围 (一)扩大线上备案范围

将跨省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和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含职业伤害人员)门诊、住院费用手工报销备案纳入线上办理。

异地长期居住(工作)工伤职工原则上备案到就医地市或直辖市,参保地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备案申请表参照《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规程》执行。

转诊转院工伤职工办理备案时,转诊转院申请单中有拟转入协议机构名称的,应在表中准确填写协议机构相关信息,转诊转院单中无拟转入协议机构名称的,可在就医地选择1-2家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备案申请表见附件)。

(二)拓展线上服务事项

拓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线上服务渠道提供的“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备案申请”服务事项,支持工伤职工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手工报销备案线上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本省统一线上办事渠道,提供跨省备案申请入口。

二、规范备案管理 (三)允许紧急情况补办备案

原则上工伤职工应在就医前完成备案。职工因突发工伤(含工伤复发)等紧急情况,在参保地以外省份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就医,允许补办备案手续。相关费用可按规定直接结算或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四)按时完成备案审核

各省应优化备案审核规则,综合利用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障号码等身份信息辅助开展备案审核。省级经办机构应及时登录全国工伤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全国信息系统)查看超期未审核备案情况并督促各地完成审核。各省社会保险业务系统应设置自动提醒功能,确保按时限审核。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须在审核说明中详细注明原因,主动对接工伤职工,加强备案指导。

(五)上传存量备案信息

(六)各省应按规定将跨省异地就医本地存量备案信息上传至全国信息系统。其中结算类型为直接结算的,上传2024年试点以来所有有效的本地备案信息;结算类型为手工报销的,上传备案有效期起始时间在2026年1月1日后的备案信息(含已失效的备案信息)。

三、扩容协议机构 (六)扩大上线协议机构范围

严格按照《》(人社部发〔2025〕17号)规定的时序要求,重点纳入综合三甲医院、区域中心医院,兼顾异地务工密集地区协议机构、以及职业病与工伤专科医院,择优选择管理规范的协议机构,督促协调做好院端系统改造和联调测试,实现需求导向、应扩尽扩。

(七)及时维护用好“两库”

各省要健全“全国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库”和“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协议机构库”(以下简称“两库”)常态化动态更新机制,压实协议机构信息变更即时报送责任。在协议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是否支持跨省直接结算等信息发生变动时,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或发生协议中止、终止等情形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信息系统中完成维护,确保信息准确。在手工报销时充分利用“两库”信息辅助开展异地协议机构资质核实。

四、工作要求 (八)优化完善省级系统

加强省级社会保险业务系统与全国信息系统联动,及时、完整、准确上传相关业务信息,针对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加强社会保障卡应用,优化跨省用卡服务机制,全面推进工伤保险持卡联网直接结算,不断提升工伤职工就医体验。

(九)积极开展政策宣传

常态化开展工伤保险跨省异地就医政策宣传,重点宣传跨省直接结算与手工报销政策规定、服务规范、操作流程等。普及协议机构查询方法,引导工伤职工有序就医、规范办理备案。

(十)强化任务落实

各省要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台账、落实责任,加强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部里报告。

本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工伤保险跨省转诊转院手工报销备案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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