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贷款购的房,离婚时如果房价涨了,配偶要分房价增值部分,但如果房价跌了呢?这亏损由谁承担?用一个公式把这事说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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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自己付首付贷款购房的情况很普遍,结婚后不管用哪一方的工资或收入还贷,无特殊约定法律上都算夫妻共同还贷,这是一个基础结论。

离婚对还贷部分怎么分的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简单说,这种情况没有特殊约定的话,房子还是归当初的购房人,婚后还贷的钱两人平分,除此之外另一方还能分相应的比例的房产增值。但有个问题,法条只规定了升值该怎么分,并没有贬值了怎么分的法条!可能立法时应该没考虑这种情况,但由于这几年房价跌,甚至开始出现离婚时的房价已经跌过当初的购买价的情况了,离婚时这种情况配偶还能分钱吗?怎么分?亏损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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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还是参考刚才的法条来分,大致本着增值时共享收益,贬值时共担亏损的原则处理。

简单说,不管房屋是增值还是贬值,都可以参考这样的分割公式确定给另一方的补偿款:

补偿款=(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总房款本息成本)× 离婚时房屋现值÷2

解释一下,(婚后共同还贷本息 ÷ 总房款本息成本)得出来的是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占总购房成本的比例,这部分算共同财产份额,再乘以离婚时的房价,就是共同财产离婚时的实际价值。这部分应共同分割的财产价值除以2,大致就是给另一方的补偿数额。当然,在这个基础上最后的补偿数额,法官还可以根据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等原则,适当调整,那就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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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个例子,人民法院报曾登过天津宁河法院的一个案子,男方婚前首付24万、贷款56万购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约8.5万,等于每人还了4.25万,但由于房屋贬值,最后法院判决男方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大约2.5万。

大家觉得这种分配方案合理吗?我觉得虽然法条不完善,但如果用这个方案分割还是合理的,就类似于合伙投资,按双方实际投资数额占总本金的比例,共享收益,共担亏损!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