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事实1:被告人于某和“老炮”(基本情况不详、未抓获)驾驶一辆轿车(未查获),行至某建材店路边附近时,看见被害人张某(女,48岁)一人在路边走着,肩上挎着一个挎包。“老炮”遂将车开到被害人张某旁边,由被告人于某在车内伸手抢夺张某挎在肩上的挎包。由于被害人张某反抗未得逞。于某便用一把尖刀将张某的挎包带割断,将挎包抢走并逃离。被抢挎包中有人民币2000余元。
犯罪事实2:被告人于某在某电玩城,伙同周某(基本情况不详、未抓获)将被害人章某、牛某挟持至该电玩城的洗手间内,抢走苹果牌手机一部、黑色苹果牌手机一部、白色OPPO牌手机一部、现金500余元。被抢3部手机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15414元人民币。
犯罪事实3:被告人于某在某道路路边,用拳头和脚击打被害人贺某后,开着被害人贺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当日被抓获,现场查获被抢的黑色出租车一辆。被抢出租车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70000元整。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羁押于襄城县看守所,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查,被告人于某有家族精神病史,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常年吸毒。其自述在犯罪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本案中的被告人于某长期患有精神分裂症,对于其实施上述抢劫行为时的刑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呢?
襄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被告人于某在实施抢劫时是否患有精神病应当以鉴定结论为依据,故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于某应对其以上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鉴于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当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关于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首先,必须强调的是,司法程序中的精神病和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并不是同一种概念。医学意义上的精神病是指“在各种生物因素、心理因素以及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下,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识、情感、意识和行为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疾病”。而法律意义上足以作无罪辩护的精神病人在犯案时必须达到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程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即便是医学意义上判定为精神病人,也不能当然被判定无罪,其认知力和控制力才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被告人辩解称,其有家族精神病史,且其自述在犯罪过程中并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但是任何希望以精神病为理由进行的辩护,都需要进行专业的医学鉴定。
其次,《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往往也是在失去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导致犯罪发生,但是其本身醉酒的结果却是由于自身故意所造成,一个想犯罪的人只要喝醉酒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醉酒这样的法律并不禁止的行为不能免责,吸毒这样的违法行为更不应该成为免责的理由。如果因吸毒引起的间歇性的身体和精神不正常,如吸毒后过度亢奋、毒瘾发作后痉挛等可以成为抗辩的理由,则会出现比醉酒犯罪免责更加荒谬和不公平的结果。对于同时具有精神病史和吸毒史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不应该仅限于自身精神状态和自控能力的鉴定,还应该注意其在犯罪过程中是否处于毒品的影响控制中。如果被告人在犯罪时的精神失控是其吸毒行为造成的,则应慎重适用《刑法》第十八条的特殊规定,否则,将违反《刑法》的立法目的。襄城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本案中在案证据显示,被告人于某曾因涉嫌抢劫罪被执行拘留,后因患精神病被予以释放,并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一年后,被告人于某又涉嫌抢劫罪,因患精神病没有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另外,其还因盗窃被某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上述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于某有多次实施暴力抢劫的记录在此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抢劫罪属于刑法中的恶性犯罪,且其明知自己患有精神分裂症还常年吸毒,社会危害性较大。精神病患者虽然是社会上的弱者,需要特殊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本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和刑罚的判定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应当综合全案并结合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全面分析,才能作出公平裁决。【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襄城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襄城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襄城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襄城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襄城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