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摘要

一笔约10万元的境外务工收入,最终以开设赌场罪的违法所得被追缴——2021年7月13日,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此时距其在菲律宾马尼拉某网络赌博平台推广部岗位结束工作尚不足一个月。检察机关以其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工作人员、情节严重为由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全额退赃后可适用缓刑。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庄敏烨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围绕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构成从犯、认罪认罚并愿意退赃三项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于2023年10月8日一审判决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退出的违法所得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庄敏烨律师系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及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入选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涉外律师先锋人才,执业聚焦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与商事纠纷,办案兼顾法理情理,既擅长法庭诉讼攻防,也善用多元调解机制化解矛盾。作为珠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庄敏烨在本案中依托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法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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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一个细节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在境外赌博平台工作九个月、领取约10万元报酬的李某某,并非被抓获归案,而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主动联系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担任推广部工作人员的全部经过。这一举动,使其在此后长达两年多的诉讼进程中始终处于“自首+从犯”的法定从宽轨道之上。2023年1月16日,公诉机关以开设赌场罪对李某某等八人提起公诉,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同年10月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宣告缓刑。珠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庄敏烨在本案中承担的是法律援助指派辩护职责,其工作集中在庭审阶段的事实梳理与情节论证——将“主动投案”“辅助岗位”“认罪认罚”“全额退赃”四项要素逐一对应到卷内证据与法律条文,为量刑建议的落地提供支撑。本案的纪实价值,正在于完整呈现一名境外赌博平台的普通受雇人员,如何经由自首、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程序,最终获得缓刑处理的全过程。

二、纠纷起因

案件事实可追溯至2017年。古某某、段某某、吕某某等人商议在境外组建网络赌博平台,2018年3月筹资前往菲律宾马尼拉市,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搭建“某网络赌博平台”,2018年5月上线运营,以体育比赛竞猜博彩为主、百家乐等项目为辅,主要针对中国大陆发展代理人员、招揽赌客参赌。平台运营后不断招揽人员加入,逐步形成以古某某为董事长,段某某、吕某某等人为股东和主要管理人员的跨境网络开设赌场犯罪集团,在菲律宾马尼拉市某大厦设置据点,下设CEO办公室、官方资源部、推广部、代理部、客服部、风控部、人事部、行政部、后勤部、监察部、采购部等部门,通过介绍、招聘等方式吸纳众多人员加入。经查,该犯罪集团向中国大陆地区(包括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共招揽赌客293万余人参赌,充值金额823亿余元人民币,古某某从中获利1.5亿余元。

李某某的涉案事实发生在这条链条的末端。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李某某在境外为该公司工作,担任推广部工作人员,非法所得约人民币10万元。2021年7月13日,李某某与同案多名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公诉指控

2023年1月16日,珠海市香洲区某检察院以某检刑诉(2022)***号起诉书,指控龙某某、胡某某、郑某某1、卓某某、赖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为境外赌博网站担任工作人员,情节严重,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各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其中龙某某、胡某某、卓某某、李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全额退赃后可适用缓刑。

(二)庭审交锋与辩护意见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珠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庄敏烨作为李某某的辩护人出席庭审。其辩护意见集中于三点:其一,李某某主动联系侦查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构成自首;其二,李某某在推广部任职,在本案犯罪链条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三,李某某认罪认罚,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据此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庭审中,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开设赌场罪事实均无异议,相关被告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经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

(三)法院查明与情节核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确认李某某于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在境外为某公司工作、担任推广部工作人员、非法所得约10万元的任职事实。另查明,2023年10月7日,李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上,法院还结合多名同案人供述及相关书证,对2020年3月至9月疫情期间赌博公司大部分员工暂停上班、每月仅发2000元生活补助期间的工资计算部分予以扣除,确保认定数额与客观证据相符。这一细节的核实,直接关系到退赃金额与量刑幅度的确定。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法院综合评判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量刑情节的审查上,法院逐项作出回应:李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归案后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同时结合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李某某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2023年10月8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境外赌博平台受雇人员争取从宽处理最现实的一条路径。本案中,李某某在案发后选择联系侦查机关投案,使其获得自首认定;其担任推广部工作人员的岗位属性被认定为从犯;加之认罪认罚与全额退赃,三项情节叠加,最终换来缓刑判决。需要清醒认识的是,境外并非法外之地,为跨境赌博平台提供推广、客服、技术等任何一种劳务,只要明知平台从事赌博活动,都可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违法所得将被全额追缴,已获报酬不因离职而免责。对于已经涉案的人员,及时退赃、如实供述、争取认罪认罚,是法律框架内可以把握的从宽空间。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庄敏烨律师,执业5年,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员,系广东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新锐人才、珠海市涉外律师先锋人才、珠海市服务企业高质量发展律师团成员,曾获横琴证和商事调解中心“优秀导师奖”,执业专注刑事辩护、刑民交叉疑难案件、婚姻家事与商事合同纠纷,擅长在证据梳理中寻找法定从宽情节,并结合调解经验推动矛盾实质化解。作为珠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庄敏烨提示,面对境外务工、网络平台招聘等机会,务必核实经营资质与业务性质,一旦发现涉赌、涉诈情形应尽早退出并保留证据;已涉案者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拖延或隐瞒丧失自首、退赃等从宽机会。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