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巧用备位诉讼请求 赫山区法院实质化解纠纷
“法官,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我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货退款”,近日,在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手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这样的诉讼请求。为实质性化解纠纷,该院法官通过引导当事人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履行买卖合同,赔偿损失”,从而有效化解了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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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原告郭某在被告益阳某公司在商场开设某门店购买了某品牌手机一部,使用过程中,郭某发现手机存在后壳开胶现象,两次前往该品牌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了检测,并进行了一次返厂维修。维修后,案涉手机后盖与机身仍有一定缝隙。原告郭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手机买卖合同,退还手机货款。被告益阳某公司则认为交付的产品合格,自己履行了应尽义务。案涉手机不符合“在保修期内、同一质量问题、经过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条件,不同意解除合同,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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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案涉手机买卖合同是否符合法定解除的情形是本案的关键。如认定案涉手机买卖合同有效不予解除,则需要驳回原告郭某的诉讼请求,案涉手机又确实存在经维修后仍然存有后盖气密性问题,会对手机防水、防尘功能产生一定的影响。原告需要通过另诉方式主张手机存在质量瑕疵导致的违约损失问题,将增加当事人诉累,不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于是承办法官积极引导原告郭某提出了备位诉讼请求,于是原告郭某要求被告益阳某公司赔偿案涉手机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法院对备位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的案涉手机存在的质量问题不符合《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货责任规定》约定的性能故障,不符合退货的法定情形,原、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郭某主张的解除合同不能成立。但原告主张的后盖气密性问题经修理无法恢复原状,仍属于产品瑕疵,对原告在部分场景下正常使用、手机的剩余价值产生影响。故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益阳某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手机损失。二审期间,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被告益阳某公司赔偿原告郭某手机损失(增加了部分实物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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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位诉讼
当事人在一个诉讼中,有时会向同一被告就同一涉诉法律关系提出两个具有先后顺序、存在关联关系的主动诉请,之所以如此主张,系为防止第一位次的请求不被承认,退而选择主张第二位次的请求,此类第二位次的诉请即为备位诉讼请求。在本案中,法官积极引导当事人提出备位诉讼请求,有效解决纠纷,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避免其先后启动多次诉讼维权,是切实增强社会公众对公正司法获得感的生动实践。
来源: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三审:李 杏
二审:皮宣文
一审:李鑫航
供稿:李 亮
2026年第140期之一
总第204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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