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下债务,要采取合理的方式进行偿还,而不能以没钱还债为理由盗取他人的财物。被告人曾某某把别人拴在山坡上的耕牛“牵”走抵债,经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仁怀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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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今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在自家后山坡上,发现被害人程大叔拴在山坡上的一头黄色耕牛。因欠债无钱偿还,曾某某便动起歪脑筋,将耕牛牵到自家附近。当晚22时许,曾某某联系拉牲畜的杨某某,把牛运到债主潘某某家中,用来抵扣自己欠的8000元债务,还约定牛剩余价值补退或用小牛犊补差价。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潘某某处扣押耕牛并发还程大叔。经称量和鉴定,涉案耕牛价值13347元。后来,程大叔给曾某某出具了书面谅解书。今年9月,仁怀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曾某某提起公诉。鉴于曾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耕牛已发还并取得谅解等情节,经评估适用社区矫正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近日,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人可能会问:“牛都还回去了、拿到谅解书,为啥还判刑?”因为退赃退赔、被害人谅解,是从宽处理的情节,不是“没犯罪”的理由。司法机关正是综合考虑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牛已返还并取得谅解等,才依法判处缓刑,这正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检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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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要走合法路,千万别动“偷鸡摸狗”的歪心思;耕牛是农民的重要生产资料,群众要加强看管,尽量拴养在安全区域;运输、代运牲畜时,也要问清来源、核实权属,发现来路不明及时报警。记住:退赃谅解能从宽,但违法犯罪没有“免单券”。

来源;仁怀市人民检察院文字:陈远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