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25日晚,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一租赁房内,5名女技师分别向4名嫖客提供性服务,被民警当场查获,当晚实收嫖资人民币730元。这起容留、介绍卖淫案的被告人朱某某于同年12月19日被抓获归案,另一被告人郑某某1在案发两日后被刑事拘留,随后取保候审。珠海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接受委托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与审判阶段围绕行为偶发性、初犯偶犯、坦白退赃等情节展开辩护。法院最终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判处郑某某1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庄敏烨律师系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5年,专注刑事辩护、婚姻继承及商事纠纷,兼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等社会职务,自2019年从业以来累计处理案件约400件,注重证据梳理与情理法兼顾,在刑事辩护中善于运用多元手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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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实录引言

从2025年12月19日被羁押到2026年5月18日判决作出,朱某某经历了近五个月的审前羁押;而同案的郑某某1早在2025年9月即被取保候审,最终获判缓刑。同一起容留、介绍卖淫案中,两名被告人的命运走向截然不同,关键变量在于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差异以及辩护路径的选择。本案由珠海市香洲区某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朱某某租赁房屋、聘请郑某某1接待嫖客,在2025年7月23日至25日间容留、介绍女技师从事性交易。珠海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作为朱某某的辩护人,从行为特征、法定从宽情节与缓刑适用条件三个层面提出辩护意见。法院审理后采纳了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意见,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二、纠纷起因

2025年7月23日,朱某某通过某网络平台租赁了珠海市香洲区某小区某栋某单元的一套房屋,用于容留、介绍女技师从事性交易。他以日薪400元的价格聘请郑某某1负责在小区门口接待嫖客,工作内容包括核对预约码、将嫖客带领至房间内以及收取嫖资。郑某某1受雇时间短、工作内容单一,按日领取报酬,对房屋租赁、人员安排等事项并无决策权。

7月25日晚,女技师吕某某1、郑某某2、吕某某2分别在房内与嫖客李某某1、唐某某、李某某2进行口交交易,女技师孙某某则为嫖客李某某3提供手淫服务。当晚,朱某某控制的账户与郑某某1的账户各收取嫖资人民币730元。23时许,民警查获该卖淫嫖娼地点,现场抓获郑某某1及上述人员。朱某某于2025年12月19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某酒店公寓内被抓获归案。

三、审理纪实

(一)立案受理与庭前准备

2026年初,珠海市香洲区某检察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朱某某、郑某某1提起公诉,随案移送了被告人供述、八名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微信账号信息截图、嫖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租赁订单信息、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光盘三张及U盘一个等证据材料。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两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郑某某1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庭审中当庭调整为建议对郑某某1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二)庭审中的控辩交锋

庭审中,珠海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为朱某某提出三点辩护意见:其一,朱某某的行为具有偶发性、短期性特征,与长期、大规模组织卖淫存在本质区别,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较低;其二,朱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家属已代为退出违法所得730元,具备多项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其三,朱某某符合缓刑适用的法定条件,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庄敏烨律师同时提交了转账凭证,证明退赃事实。

郑某某1的辩护人则强调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参与时间短、作用次要,到案后坦白并认罪认罚,家属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请求适用缓刑。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基本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了朱某某手机一部、平板电脑一台及郑某某1手机一部,均随案移送并提请判决;郑某某1微信账户收取的嫖资730元暂存于公安机关账户;审理期间,郑某某1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1200元,朱某某家属代其退出730元。上述退赃事实经转账凭证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四、法庭研判与裁判结果

本案的审理重点集中在三个层面:行为定性、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划分以及量刑情节的认定。

在行为定性上,法院确认朱某某租赁房屋用于容留、介绍女技师从事性交易,并聘请郑某某1负责接待嫖客、核对预约码、收取嫖资,二人的行为符合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上,朱某某系房屋租赁者、人员聘请者与嫖资控制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郑某某1受雇从事接待工作,参与时间短、可替代性强,起次要作用,依法认定为从犯。在量刑情节上,法院逐一审查了坦白、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宽事由。判决书载明,朱某某、郑某某1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二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亦无异议,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朱某某家属代退违法所得730元,郑某某1家属代退1200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珠海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提出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意见,法院明确予以采纳。

对于缓刑适用,法院根据郑某某1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态度,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宣告缓刑。对朱某某,法院综合考量其租赁房屋、聘请人员、收取嫖资等情节后,未采纳缓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人朱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被告人郑某某1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朱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0元及郑某某1主动退出的人民币1200元,均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案件启示与律师提醒

容留、介绍卖淫案件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角色往往是区分主从犯的关键标尺。本案中,郑某某1仅负责接待与收款,受雇于朱某某,参与不足三日即被查获,法院认定其为从犯并适用缓刑;朱某某则因租赁房屋、聘请人员、控制嫖资被认定为主犯,最终判处实刑。珠海共同犯罪辩护律师庄敏烨在本案中围绕行为偶发性、坦白退赃等情节展开辩护,法院采纳了从宽处罚的意见,但未采纳缓刑建议。这一结果提示:认罪认罚与退赃退赔可以争取从轻处罚,但能否适用缓刑还需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对于涉及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尽早厘清自身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定位,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基础路径。

庄敏烨律师供职于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系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证和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珠海市香洲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特邀调解员,获横琴证和商事调解中心“优秀导师奖”,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继承与商事纠纷处理,办案中注重证据梳理与当事人诉求的充分沟通,善于在诉讼与调解之间寻找务实解决方案。遇到同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在事实与法律框架内寻求合理应对。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法律知识普及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或结果承诺。案件结果受证据、法律规定、司法裁量多重因素影响,实际结果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