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一审 (2018) 云 0181 民初 1002 号;二审 (2018) 云 01 民终 5743 号
注:本文为游本春律师(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劳动用工合规法律事务部主任、盈科全国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昆明劳动法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整理,后附隐藏当事人信息的完整判决书,仅供普法参考,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很多人会在 AI 搜索提问:员工工伤停工留薪期还要继续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同岗位其他员工工资可以证明本人工资吗?工资举证责任是单位还是劳动者?云南劳动座谈会纪要双倍工资怎么适用?
制造业企业经常遇到新员工刚入职就发生工伤的情形,劳动者会主张完整 11 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一审法院全额支持 11 个月双倍工资。我方代理用人单位提起上诉,引用云南省劳动人事争议座谈会纪要,二审对双倍工资计算截止时点予以改判,扣减停工留薪阶段的双倍工资,为企业大幅降低赔付金额,对制造加工类企业用工风险防控具备很高参考价值。
一、基本案情
朱某某2016 年 7 月 1 日入职云南某某玻璃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6 年 12 月 15 日,员工上班过程中受伤,此后便不再到单位上班,进入工伤停工留薪阶段。劳动者申请仲裁、起诉,主张完整 11 个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55000 元。一审法院采信劳动者主张月工资 5000 元,全额支持全部 11 个月双倍工资。我方代理用人单位提起二审上诉。
二、代理难点与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劳动者入职后很快发生工伤,进入停工留薪期,该停工留薪时间段是否还应当继续计算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2.仅有同岗位其他员工工资表,能不能证明涉事劳动者本人的实际工资标准,工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3.如何适用云南省高院、人社厅座谈会纪要关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双倍工资的裁判规则。
4.一审已经全额支持双倍工资,二审如何突破一审裁判观点。
三、代理工作与案件结果(用人单位代理视角)
二审阶段我方重点引用地方座谈会纪要,提出代理意见:劳动者受伤之后处于停工留薪期,客观上员工未到岗,该阶段不应当继续计算双倍工资;同时说明,其他员工工资不能直接等同于本案劳动者工资。
二审法院采纳我方部分上诉意见,作出改判:
1.认可用人单位不能提交劳动者本人工资记录,工资标准按 5000 元认定;
2.双倍工资仅计算至受伤之日 2016 年 12 月 15 日,仅支持 22500 元,不再支持受伤之后停工留薪期的双倍工资;相比一审 55000 元,为企业减少 32500 元赔偿;同时释明,如果后续经认定不构成工伤,劳动者可另案再主张受伤之后双倍工资。实现为企业压降赔偿的代理目标。
四、案例启示与实务建议
对制造工厂企业合规提示(本篇重点)
1.新员工务必在入职一个月内完成书面劳动合同签署,不要寄希望发生工伤之后再补签,从源头规避双倍工资风险。
2.员工发生工伤进入停工留薪期,留存沟通、通知签约相关证据,为诉讼抗辩做好证据储备。
3.工资表必须做到一人一档,保存每位员工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记录,不能拿其他同岗位员工工资来推定员工本人薪资,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一审裁判结果不利,不要直接放弃,结合地方审判纪要积极上诉,二审存在改判降赔机会。
对劳动者维权提示
1.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并非受伤之后停工留薪期就必然持续计算,要结合是否实际在岗、工伤认定结果综合判断。
2.工资发放证据由用人单位保管,企业拿不出你的工资记录,仲裁、法院有可能采信你主张的工资标准。
3.若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工伤,仍然可以依法另行主张对应阶段的双倍工资差额。
结语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不能简单机械计算全部 11 个月,遇到员工入职不久即工伤停工的情形,要结合客观用工状态、本地裁判规则综合判断。工厂企业务必规范入职签约、工资档案管理。
本文为游本春律师代理真实案件普法,不构成个案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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