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孙玉良

评价一个制度好不好,最顺手的尺子似乎是经济发展。GDP涨了,就业稳了,财政宽裕了,制度自然就是“好”的。最近跟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向安谈及这个话题,李向安提出了他的反对意见。李向安说:经济发展这把尺子有一个致命缺陷,它量得出社会发展的速度,却量不出社会发展进步的方向。至于谁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被甩下车,更是无法预估。李向安给出的结论是:评价制度好坏的标准,不是经济发展,而是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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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著名律师李向安,右为著名书法家赵文斌)

李向安并不是书斋里的学者,而是干了近二十年刑辩、翻过N多起冤假错案的实战派律师。他的判断来自一种很朴素的职业经验:效率再高,一旦抽掉公平公正,结果可能不是零,而是负数。他谈司法领域的“严打”和“结案率考核崇拜”时说得很直白:“没有公平公正,再高的司法效率都等于零,甚至会变成负数,给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李向安说:同样的逻辑放在司法上成立,放在经济上同样是成立。一个制度如果只以“发展速度”作为价值取向,以GDP论英雄,就会系统性地容忍那些“快但脏”的东西:快拆快建、快批快上、快增长快分化。速度上去了,但很有可能“公平公正”顺势就塌下去了,这样的“好”是经不起历史追问的。

经济发展作为评价标准,最大的问题在于它天然回避了财富分配问题。因为增长可以同时容纳繁荣与剥夺。用GDP衡量发展“天生存在着忽视收入分配公正的缺陷”,“经济增长繁荣”与“社会矛盾凸显”完全可以并存。市场经济的逐利逻辑也提醒我们:资本会流向回报率最高的领域,却不会自动顾及社会公平与民生福祉。经济增长不会自发促进社会平等,这在社会学上早有共识。一个制度如果把自己的价值取向完全押在“发展”上,就等于把评价权交给了一个不负责公平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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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给出的替代标准,是把公平公正锚定在“制度”本身,而不是把它当作发展之后的“补救措施”。他归纳过自己的核心观点:公平正义“不是一句空口号,而是一种实践,一种现实的制度”。这句话的分量在于,它拒绝了“先发展、后公平”的时序安排。公平不是等蛋糕做大了再切的分配问题,公平是做蛋糕的规则本身是否正当的问题。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效率可以是制度的优点,但不可以是制度的价值取向。

那么,公平公正作为标准,究竟怎么“量”?李向安没有停留在抽象层面。他谈制度竞赛时提出过一个很接地气的检验方式: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四大民生问题”是检验制度成色的“试金石”。这不是用“人均GDP多少”来打分,而是用一个普通人在制度中的实际处境来打分。孩子能不能不因学区房而失去机会,病人能不能不因费用而放弃治疗,年轻人能不能不因房贷而牺牲生活质量,老年人能不能不因养老而陷入恐惧。这些问题回答不好,经济增长数字再漂亮,制度的“好”也是打了引号的。

李向安还强调:关注社会各个方面的公平公正问题,是一个律师的职业责任。一个社会是否公平公正,体现在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权力环节上,体现在人们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等各方面现实中的具体执行法规和具体政策方面,尤其是体现在如何对待底层百姓、弱势群体的生活政策方面。也就是说,公平公正不是悬在空中的口号理念,而是要落到公权力运行的每一个环节,落到普通人从出生到养老的每一件具体事上。公平公正之所以比经济发展更适合做标准,恰恰因为它逼着制度面对具体的人,逼着制度回答底层百姓和弱势群体是否被看见、被保障,而不是把眼睛只看向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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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向安有一个很务实的方法论:面对盘根错节的不平等,要“用最大努力去实现局部公平正义”,“局部公平的实现,具体个案公平公正的实现,就是打开解决社会平等问题的钥匙”。这不是退而求其次,而是一种可操作的正义观。全面公平难以一蹴而就,但养老待遇的双轨制差距、灵活就业者的社保门槛、司法程序中的非法证据问题,这些“局部不公”是可以被制度逐个撬动的。一个制度的好坏,不在于它宣称自己追求多么宏大的公平,而在于它有没有能力在具体的局部、具体的个案中把公平从口号变成可感知的待遇、可触摸的程序、可兑现的权利。

我认同李向安律师的观点,把经济发展拉下“唯一标准”的神坛,不是否认发展的重要性,而是否认发展可以自我证明。发展只有在一个公平的规则框架内发生,才配得上“好”的评价;脱离了公平公正的发展,越高效,越危险。李向安那句“没有公平公正,再高的效率都等于零,甚至会变成负数”,值得所有习惯用增长率来替制度打分的人反复掂量。制度不是一台追求产出的机器,它是一套分配尊严与机会的规则。一台机器跑得快,人们会夸它;一套规则如果跑偏了,跑得越快,被甩出去的人就越多。评价制度好坏的最终标准,不是它让国家跑得多快,而是它有没有让每一个被规则覆盖的人,感到自己没有被规则抛弃。

(李向安律师:以无罪辩护、刑民交叉、替人翻案著称于法律界,已成功办理多起重大案件,具有良好综合素质能力。其“弘扬人性法治之精神,恪守做人做事之道德”之为人宗旨,赢得社会广泛赞誉!)